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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福建省纺织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福建省纺织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是由福建省纺织化纤集团、福州市棉纺印染厂、厦门华纶纺织有限公司等纺织企业发起成立的全省性纺织行业的社团组织。 福建纺织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全国纺织的主要省份。为进一步促进福建纺织产业的发展壮大,实现纺织强省的目标。在原福建省轻纺行业管理办指导下,经过省经社联和省民政厅社团办的批准,一批省较大规模、较大影响的纺织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成立了福建省纺织行业协会。现有会员企业近80多家,由化纤、棉纺织、印染、针织、毛纺、产业用纺织品、家用纺织品、服装、纺织机械行业及科研、贸易等企事业单位组成,是福建省纺织行业最具影响的行业协会。

业务范围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1、制定行规行约,订立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

2、组织研究国内外纺织工业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提出纺织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应技术经济政策等建议,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

3、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行业技术经济情报及市场信息,组织开展信息交流、信息咨询、信息发布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政府制订政策提供信息服务。

4、协调纺织各行业之间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本重组,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

5、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行业技术协作与交流,组织对外贸易洽谈活动,拓展海外市场。

6、培训纺织企业专业人才,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7、组织制订、修改和推进行业标准,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推荐品牌,进行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8、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国内外贸易、技术发展、企业管理、财税政策等方面的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9、组织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10、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协会领导

协会领导机构:

会长:

王学鼎 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常务副会长:

吴经奋 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副会长:

陈 昆 福州市棉纺织印染厂 厂长

卓清良 厦门华纶纺织有限公司 总经理

唐金海 福建纺织化纤集团 总经理

秘书长:

陈建新 福建省经贸委轻纺办 主任

副秘书长

管秀华 福建省经贸委轻纺办 科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本协会定名为 福建省纺织行业协会(简称闽纺协)英文全称:FUJIAN TEXTILE ARTICL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F. 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纺织行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深入调查全省纺织各行业情况,积极反映纺织行业愿望和要求,协调纺织各行业(企业)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推动纺织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促进纺织行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纺织行业共性问题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纺织行业、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组织研究国内外纺织工业现状及发展动向,向政府提出纺织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应技术经济政策等建议,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协助政府部门或受企业委托,对纺织行业的投资、改造、开发以及产学研究业工程联合项目的可行性组织前期论证。

(三)广泛搜集、整理和分析纺织行业技术经济情报及市场信息,组织开展信息交流、信息咨询、信息发布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服务。

(四)协调纺织各行业之间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本重组,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

(五)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行业技术协作与交流,组织对外贸易洽谈活动,拓展海内外市场。组织展览、举办会议、出国考察交流及其他商务代理业务。

(六)采取各种形式培训纺织企业专业人才,开展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学术交流、讲座、品牌宣传、企业形象策划等工作,组织编写行业书刊,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制订和修改行业技术、经济、质量、管理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调查、督促评比,推荐优势企业和品牌产品,进行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受政府委托,可承担纺织行业企业咨询、诊断以及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八)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国内外贸易、技术发展、企业管理、财税政策等方面的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面对加入WTO国际竞争环境,积极创造条件与国际接轨,根据不断出现的行业、企业纺织品、服装业的交易情况,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应对国际纺织“技术壁垒”,采用纺织品反倾销措施和过渡性保障措施,建立出口预警机制和积极应诉机制等。

(十)根据国际惯例,积极介入纺织交易市场中的价格、质量、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服务,协调行业与政府部门,企业与市场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各种类型研讨会、听证会等。

(十一)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如定期、不定期组织纺织行业专家,企业家举行活动,以培育企业行业文化,加强企业之间联系协调,增进理解和友谊,以促进我省纺织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

(十二)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

(十三)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由法人代表签署的入会申请表,并附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做有损协会利益的事;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反映纺织行业经济情况,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本协会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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