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建省登山协会 |
释义 | 福建省登山协会自1998年筹备、1999年正式成立,经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体委批准成立的体育社会团体,是福建省目前唯一的省级登山协会。 协会宗旨协会以“爱心、公益、健康、环保”为宗旨,以发展全民登山健身事业为己任,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由下岗工人与志愿者为主体的工作人员秉持献爱心、做公益的理念,克服了资金、人力上的困难,几年来坚持组织群众、爱好者和单位团休开展各项健身活动,如“周末登山健行与户外运动”、会员“夜登鼓山”活动,及各种特色活动,如英语登山、亲子登山、环保登山等;先后举办了“万人登山赛、千人露营、国庆生态团”等大型活动;并适时向省有关部门建议并很快得到落实,增修了两条鼓山登山道与一条夜明灯。我们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登山热潮一浪高过一浪,推动了全省登山运动的开展,形成都市生活中的一道亮丽风景。 协会成员协会现已有注册会员一万多名,拥有五区八县登山活动线路近200条,登山队 11支,三部登山活动用车,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20名,大部分毕业于上海体育学院、福建师大体育系等。在福建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福建省登山户外救援中心”落户我会,“中心”的装备齐全、人力充足,主要任务是免费向登山爱好者提供野外迷路、遇险等的救护服务。 目前,以协会的活动为典范,社会上自发组织日常登山活动的团队雏形逐渐呈现,推动福建登山运动社会化的基本机制正在形成和完善。除了日趋规范的日常登山活动外,省登协还根据群众的需要,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不同层次的露营探险和登山竞赛等活动,为逐步建立发展福建登山运动的新型体育管理体制做有益的尝试。福建省体育局还为此专门设立了《发展福建登山运动的实践与策略研究》课题组,对这一发展体育的新形式开展长期的追踪和研究。鉴于协会的出色工作,我会被国家体委评为先进体育社团。 活动内容二、户外活动服务内容: 1、活动项目 :登山、健行、露营、穿越、探险、攀岩、溯溪、拓展、定向越野、野外生存。 2、活动等级:户外活动等级线路划分为:初等一级至高等三级、共6个等级(线路等级是根据行程长度、高度、难度以及险度来划分的) 3、活动预告: (1) 时间:活动日的前一周 (2) 发布渠道:福建登山网、短信息服务台、及各活动报名网点(见下) 3、报名方式: (1) 会员只要打个电话87115783,报上会员号,可直接卡扣; (2) 非会员到各报名网点现场报名; (3) 活动报名点:福建省登山(于山)俱乐部、鼓山十八景会员之家、旗讯口龙腾体育用品商场。 4、活动集中出发地点:于山宾馆门口停车场 。 5、活动者个人装备:干粮、食用水、登山鞋、帽子、手套等。 6、领队装备:每10个人登山者配备一个领队,队旗、路标、对讲机、绳索、扩音器、药箱等。 7、保险:为活动者提供10万元团体险、6万元责任险。 协会章程章程 -------------------------------------------------------------------------------- 福建省登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福建省登山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全称:(Fujian mountain Climbing Association 缩号F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福建省从事登山运动管理、研究工作者以及爱好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贯彻全民健身运动纲要的方针、政策、积极提倡和推广登山运动,培养造就优秀登山运动人才,卫促进我省登山运动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体育总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福州市于山顶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按照登山竞赛制度、规定和裁判组织登山比赛。 (二)组织登山队员进行训练和考核。 (三)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 (四)根据需要适当开展省际登山交往活动。 (五)为群众性登山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六)评选、表彰、宣传优秀登山爱好者,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爱好登山运动并坚持一年以上登山运动的省内中国公民; (四)热心登山运动的省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由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级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接期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招考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入会、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德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书; (四) 审核本团体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理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得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六) 利息。 第三十 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得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经2004年10月1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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