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成立于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是由顺德辖区内经营水陆交通客货运输业、搬运装卸业、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及其业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的指导下,以及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的监督管理下开展活动。 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担负着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维护交通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任务,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输(服务)业户之间发挥沟通协调作用。 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现有单位会员80名,会址设在顺德大良凤翔聚集片区成业路2号交通局交通综合楼二楼。 行业公约顺德区交通运输行业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利益的自我保护,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预防和纠正不正当竞争,协调协会会员之间的关系,实现行业资源共享,促进顺德区交通运输业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根据《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顺德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情况而制订的行业自律性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为顺德区运输业行业公约,其适用范围为:在顺德区注册的交通运输业户(包括道路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协会负责监督、协调本公约的实施,接受运输单位对违约行为的反映,并进行调研、处理,必要时提请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裁定和处理。 第二章 行业行为准则 第五条 提倡树立行业内团结协作、互助互利、共同发展。提倡以下行为: (一)车(船)运输途中,发现行业车(船)故障、交通事故、突发事件、遇警等情况,应积极协助处理、救助。当求助方向临近其他会员单位车辆求助时,应求方驾驶员应及时向求助方单位或协会办公室通报,并积极实施救助; (二)在经营过程中,对于严重损害行业利益的企业,或会员单位遭遇欺诈或风险陷阱时,应及时通报协会,由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达到预防目的; (三)当遇到影响行业生存、发展等重大问题时,应依靠行业协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定程序,与有关方面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六条 规范交通运输经营者行为,行业内竞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各交通运输经营者必须遵法守纪,服从管理,文明运输,诚信服务,尊客爱货,微笑待客,有问必答,扶老携幼,保持车(船)容干净,车(船)内整洁。反对以不正当手段竞争,反对损害行业形象及行业运营秩序,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现行工商、税务、海关、交通、劳动等部门管理规定的; (二)使用假牌、套牌、拼装、改装车(船)从事行业运输的; (三)接受“黑车”挂靠,倒卖货源的; (四)营运过程中超载、倒客、甩客、宰客、倒卖客的; (五)乱加价、收钱后不给票或给废票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同行商业秘密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争夺行业人力资源的; (八)采取诋毁、贬低等手段损害同行商业信誉的; (九)以回扣、变相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十)拒不接受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处罚的; (十一) 其它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加强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为确保旅客和货物安全,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证照,并按交通运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发资格证件后方可驾车(船),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加强驾驶人员的行业道德、业务能力培训,严格监督、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员应及时报协会备案。 各运输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和车(船)安全检修机构,及时排查车(船)况,修好车(船)。车(船)运行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礼让为上,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第八条 各交通运输分会要细化本公约内容,制定文明服务公约。各运输单位也要认真制定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服务和承诺的基本内容、质量、服务标准,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奖惩措施,要做到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罚措施硬化,把自己应该承办的事情以及达到标准、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承担的责任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确定的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做到成熟一项,承诺一项;承诺一项,兑现一项;有诺必践,违诺必纠,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务求实效。 第九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行业协会聘请具有多年从事交通行业或交通管理工作的经验的交通行业服务质量特邀监督员对交通运输市场进行监督,为全区的交通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同时,行业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举报网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在全行业大力推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思想,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交通职工队伍素质,对职工进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履行职业责任,遵守职业纪律,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行业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业公约,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对遵守公约者,协会将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会公约者,协会将对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新闻曝光,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凡行业协会会员均应遵守本公约,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英文名称为:TrafficTransportAssociationofShunDeCity,缩写为:TTASD。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顺德区内经营水陆交通客货运输业、搬运装卸业、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及其业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维护交通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输(服务)业户之间发挥沟通、协调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交通局的业务指导下,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德民路区政府行政大楼东5楼区交通局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任务要求,进行交通运输行业的规划和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发展交通运输行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宣传贯彻交通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培育和建立有形、有序和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推动交通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开业户进行技术资格初审和每年经营资格初审,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对交通运输(服务)业户的运输(服务)质量纠纷、价格纠纷进行调解,对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开展运输(服务)成本分析,研究价格关系,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修订意见,为合理调整运输(服务)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对无标准的定额、费率和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物价、人事、劳动部门委托,组织同行议定; (五)提供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联系交通、公路、保险以及维修等部门,为会员提供优惠服务; (六)制订交通运输行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遵守; (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本行业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进行考核、推荐、评定工作; (八)代表交通运输(服务)业户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开展交通运输(服务)业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合作; (十)广泛收集国内外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和技术发展情况,提供各种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专业团体的友好合作关系,开展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行业智力开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方法,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和技术培训班,提高全行业素质; (十一)指导、协助企业、业户搞好质量基础管理,组织本行业开展质量、技术竞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运输(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评比,促进企业、业户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十二)在适当时候编辑出版会刊,宣传报道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任务要求,介绍有关交通运输建设和管理的理论、资料;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会员单位委托的符合协会章程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业户或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顺德区交通局或同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的专家、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遵章守法,诚信经营。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协助研究解决有关交通运输业的法规、权益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协调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关系的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有参加其他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协会制订的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科学信息、情报、资料、稿件,积极协助推广行业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执行本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当年已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顺德区交通运输协会章程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决议; (四)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项外的其他事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届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办公室,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协会下设客运分会、公路货运分会、港航分会、危运分会,组织开展有关业务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可聘请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威望的人选担任本协会的名誉会长,可聘请行业专家、学者以及从事行业多年的同志作为本协会的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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