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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佛山市软件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佛山市软件行业协会是由佛山地区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于2006年8月成立。协会业务指导单位为佛山市信产局、佛山市经贸局、佛山市科技局、佛山市文广新局、佛山市科协、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民政局。在各级部门的指导下,在理事会的支持下,协会围绕“协助政府、服务企业、发展自身”的宗旨,形成了认证服务、产业研究、推广应用三大服务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为企业服务、做政府助手、促产业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协会业务发展持续增长,政府委托事项逐年增多。

资质和荣誉

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广东省地市级双软认证受理机构

佛山市软件评测工作委员会

A A A A级社会组织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广东现代信息服务业协会理事单位

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章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译名:Fosha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FSIA)。

第二章 本会的性质:佛山市软件行业协会是由佛山市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应用、出版、销售、技术服务,以及从事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和开展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并经佛山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佛山市软件行业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章 本会的宗旨:加强佛山软件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经营产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省内外软件市场,加速发展我市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相关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章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佛山市。

第六章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路平远南街4号新发通信大厦9楼

业务范围

第七章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宣传推广活动;

(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本地软件企业的权益;

(三) 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行业秩序;

(四) 开展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定以及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 集成行业资源,组织本行业展览、展示、展销和技术交流会。开展科技交流、经验交流活动和课题调研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六) 收集、分析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七) 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评审推荐活动。对获“优”会员单位进行奖励,并向有关单位推荐;

(八) 指导、代理本地企业申报科技扶持资金;

(九)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人才流动,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 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技术、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佛山软件产业的国际化;

(十一)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会 员

第八章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在佛山市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出版、销售、技术服务,以及从事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和开展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参加。

第九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六)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七)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八)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九)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十一)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十二)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十三) 遵守本会章程;

(十四) 执行本会的决议;

(十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六)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七)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十八)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章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十九)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十)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十一)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二十二)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十三)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章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章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章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十四)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十五)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二十六)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十七)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二十八)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二十九)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十)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十一) 决定终止事宜;

(三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章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章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章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章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十三)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十四)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十五)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三十六)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三十七)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三十八)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十九)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四十)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十一)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十二)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章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章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章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四十三)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四十四)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十五)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十六)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章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章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十七)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十八)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十九)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十一) 末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十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章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章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章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章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十三)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十四)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十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章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五十六)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十七)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五十八)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十九)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十)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十一)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章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六十二)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六十三)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十四)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十五)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十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章 本会经费来源:

(六十七) 会费;

(六十八) 捐赠;

(六十九) 政府资助;

(七十)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十一) 利息;

(七十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章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章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章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章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章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章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贡代表大会)通过后的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章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七十三)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七十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七十五)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七十六)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章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五十章 本章程经2006年6月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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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