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非比例再保 |
释义 |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的分保方式。当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的责任负责与比例再保险不同,在这种再保险方式中,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有关权益与保险金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因此称其为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 一、概述 1. 【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的对称。 亦称“超额损失分保”或“超额损害再保险”。 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责任和分出责任的 再保险。它先规定原保险人负担的赔偿限度, 对超过这一限度的赔款,才由再保险人承担责 任,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对发生的赔款, 并无一定的比例关系。原保险人按约定将其收 人保费的一部分付给再保险人,原费率对分保 费也无关系。这种再保险,主要是保障原保险 人在遭受超过约定赔款限额的大损失时,不致 受到冲击而影响其经营核算,使其赔款限制在 一个预定的数额之内。随着巨灾保险业务的增 多,这种分保方式在各国再保险市场上的比重 不断上升。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 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等形式。 2.非比例再保险有两个限额:一是分出公司根据自身的财力确定的自负责任额,即非比例再保险的起赔点,也称为免赔额。二是分入公司承担的最高责任额。以上两个限额需要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便依照规定的限额进行赔付。 3.、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 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完全按原保险费率计算,是投保人支付的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且按照分出业务的同一比例支付;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业务年度的净保险费为基础,由订约双方协议而定,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没有比例关系。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比较,保险费的量要少得多,通常采取年初预付,年终调整的付费方式。 (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分保乎续费;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 (4)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 比例再保险往往规定扣留保险费准备金,以便应付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通常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予负责,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 (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 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偿付,除个别巨灾赔款分出公司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按期结算,比如通过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进行结算;而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以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 4.非比例再保险的优缺点 (1)优点: ①非比例再保险使分出公司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有利于其业务经营的稳定。 ②非比例再保险起赔点以内的大量小额赔款由分出公司承担,因此分出公司付出 的保险费较少。 ③非比例再保险无须分出公司编制业务报表,且帐务计算比较简单,通常是年初预付保险费,年终予以结算,比较节省经营费用。 ④在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可以较早得到保险费,而且既不需要提存保险费或赔款准备金,也不需要支付保险费手续费,可以充分地运用资金。所以再保险人乐于接受这种再保险方式。 (2)缺点: ①在非比例再保险中,一般没有分保佣金的规定,即再保险接受人不分摊分出公司承揽及管理业务的费用,显然,这对分出公司较为不利。 ②非比例再保险通常不要求再保险人提存准备金,这样使分出公司得不到接受公司履行义务的保证,使分出公司承担着一定的信用风险。 ③非比例再保险保险费率不像原保险那样有客观的标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分出公司的主观意志,给较为合理地制订再保险费率带来一定的困难。 ④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的确定与保险金额及风险大小无直接关系。 二、 超额赔款再保险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概念:超额赔款再保险简称超赔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对各个险位的个别赔款或多个险位的总赔款,在超过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2.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两种方式: (1)以保障一般损失为目的,以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来计算赔款,故称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又称为“一般承保用再保险”。 (2)以保障异常的大灾害为对象,以一次巨灾事故中众多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故称为事故超赔再保险,又称为“异常灾害用再保险”。 (二)险位超赔再保险 1.概念:险位超赔再保险,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假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反之,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则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但不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 2.险位超赔再保险的计算方式: 在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项下,对分入公司的赔款的计算,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危险单位的赔款分别计算,分入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不超过最高责任限额,但其对次事故的总赔款没有额度限制;二是按危险单位的赔款分别计算,分入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不超过最高责任限额,而且对分入公司每次事故的总赔款有额度限制。在后一种情况下,分入公司每次事故的总赔款一般限定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 (三)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分入公司自古责任额与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它又称为巨灾超赔保障再保险。 1. 事故次数的划分:地震、洪水、风暴和森林大火等灾害事故有时持续的时间较长,甚至可持续数日。在这种情况下,按一次事故来计算分出公司的自负赔款分入公司的分摊赔款,与几次事故来计算分出公司的自负赔款和分入公司的分摊赔款。 2.赔款分摊金额的计算:险位超配在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要不要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摊,要通过将一次事故中单个危险单位发生的赔款与合同中规定的自负责任额进行比较来确定。当一次事故中多个危险单位发生的总赔款不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全部赔款都由分出公司负责赔偿而无须分摊;反之,当一次事故中多个危险单位发生的总赔款已经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全部赔款则要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3.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的分层设计: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可以分“层”设计,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分人公司接受。例如,某保险人对承保的2300万元的风险责任,可安排四个层次的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四)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的运用 超额赔款再保险在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意外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 三、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1.赔付率再保险的概念: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也称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在约定的年度内,当赔付率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比率时,超过的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 2.赔付率再保险的特点:与超额赔款再保险不同,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项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的责任划分并不以单个险位的赔款或一次事故的总赔款的绝对量为基础,而是以一年中赔款与保费的比率为基础。其实质是对分出公司提供的财务损失的保障,以防止年度内某类业务的赔付率发生较大的波动而影响分出公司的经营稳定。 (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条件下赔款的分摊计算 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条件下,如果实际赔付率已经超过或预计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比率,分出公司在客观}存在着放松理赔,从而损害分人公司利益的可能性。为了避免分出公司损害分人公司利益行为的出现,有必要使分人公司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由分出公司承担因此,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常见与下面的条款相类似的条款:“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70%至120%,即70%以上的50%部分的损失,负责赔偿其90%,或6000()元的90%以两者之中较少者为准”有了这样的条款,即使是实际赔付率超过合同中约定的分出公司自负责任。 (三)赔付率的计算 赔付率再保险保障的是赔付率,因此如何计算赔付率至关重要。传统的赔付率计算方法为已发牛赔款与满期保费之比,即 赔付率 = 已发生赔款/满期保费 * 100% 其中:已发生赔款=本年度已付赔款净额十本年度未决赔款准备金-上年度末赔款准备金 满期保费=本年度保费+上年度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本年度未满期保费准备金 这种计算方法涉及末了责任,不仅手续繁琐,而且对于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来说,准确性差,缺乏合理性因此。在实务中通常采用以本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与赔款净额的比率来计算,即 赔付率 = 赔款净额/年净保费收入 * 100% 其中,净保费收入=毛保费+加保费一退保费佣金一再保费支出-保费税款-盈余佣金 赔款净额=已发生赔款(包括理赔及诉讼费用)-收回的赔款(赔款之追偿)-摊回的再保险赔款 (四)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方式的适用范围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主要适用在农作物的雹灾保险。在伦敦、欧洲、美国等保险市场上,雹灾保险的经营者采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十分普遍,其原因是雹灾一旦发生,不仅损失金额巨大,而巨难以划定一次事故的界限。但一次事故的范围,又直接关系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的责任对于小额损失集中、发生损失的频率高的业务,采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居多,尤其是这种情况已延续数年且短期内难以改善时,更是要采用这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具有保护分出公司的作用,使其不致因一年内发生中小赔款的大量累积使其赔付率过高而出现严重的业务亏损,即将亏损控制在分出公司的财力等各方面条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它是保险人在安排成数、溢额再保险或超额赔款再保险之后,为进一步稳定业务经营而作出的再保险安排 四、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结合运用 (一)成数再保险和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混合运用 (二)溢额分保和超赔分保的混合运用 五、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最后净损失条款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的再保险方式最后净损失条款的设立是为了明确:原保险标的损失发生后,作为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项下分出公司与分人公司分摊责任对象的赔款,应该是分出公司在此合同项下分摊赔款前承担的最后净损失,即最后净赔款。 (二)净自留成分条款 超赔分保合同的责任包括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两个部分。在超赔分保合同项下由分入公司所承担的赔款,必须是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利用超赔分保合同条件划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实际赔款责任前)分出公司所承担的净赔款(最后净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的部分。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是划分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赔款责任的界限。在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已经由超赔分保合同确定下来的条件下,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分出公司所承担的净赔款(最后净赔款)的确定,是划分分出公司与分人公司实际赔款责任的前提。问题是分出公司所承保的业务在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可能没有分出,也可能已经分出甚至是数次分出,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该如何确定净自留成分条款就是用来规定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究竟是哪一个层次合同的净赔款的。它的含义是:分出公司的最后净赔款应是其净自留成分内的净赔款。净自留成分是超赔分保合同实际启动前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 (三)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无论是事故超赔再保险,还是险位超赔再保险,都与一次事故有关。就最后净损失条款而言,事故超赔再保险和险位超赔再保险的最后净损失,都应该是一次事故中的净赔款,只是二者所涉及险位的数量不同罢了。因此,在合同中明确定义一次事故,对于划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计算其各自应分摊的赔款十分重要。 (四)再保险费条款 与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来计算再保险费的方法完全不同,非比例再保险的再保险费的计算不是以原保险费率来计算再保险费,而是按每一合同专订费率其再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最普遍的是按照合同所包括业务的净保险费收人总额的固定百分率计算。所谓净保险费收人,是指分出人从总保险费收人中减除退费以后已实际进账的保险费,如果是为了合同利益所支付的再保险费,可在应付保险费中才扣除。 (五)责任恢复条款 责任恢复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责任恢复是指明在发生分入公司的赔款从而使其分保责任限额减少后,分出公司为了重新获得充分的再保险保障,将分入公司的分保责任恢复至原有的额度。 (六)合同期限条款 非比例再保险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也有不定期的。实务上一般采取以一年度为合同期限的做法,因为非比例再保险有其专门的费率制度,要根据实际赔款,年年调整。所以每年要结算再保险费并洽商下一年度的费率。 (七)赔款处理条款 该条款是有关赔款的通知以及赔款账单的编送和摊回的规定。一般在合同中应订明,如有赔款发生并可能涉及接受公司的责任时,分出公司应及时通知。接受公司在接到赔款账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分出公司摊付赔款。 (八)指数条款 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常发生使再保险人责任增大的不公平现象。由于超赔分保接受人的责任是以赔款超过规定的数额为基础,这样,通货膨胀使实际赔款额增大时,增大的后果将主要由再保险人承担(如果增大后的赔款仍在自留责任内,则再保险人不受影响。 (九)汇率变动条款 如分保合同项下所遭受的损失不是合同所表示的货币,而是其他货币时,由于兑换率的变动,可能会有货币兑换方面的风险。为了使合同责任限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水平,合同往往要规定,如有其他货币的损失时,有关分出人的自负额和接受人的责任额按合同起始日或商定日期的兑换率析算成其他货币来计算,而不受兑换率变动的影响,以减少货币兑换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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