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 |
释义 | 2004年以后,各地陆续将房屋抵押贷款保险升级为房屋抵押贷款综合保险,简称“房贷综合险”或“房贷险”,其中增加了还款保证条款:借款人在遭遇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丧失还款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内容有: (一)保险对象,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人; (二)保险财产,主要是抵押贷款所购的房屋;其他因装修、购置而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不属投保范围; (三)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如果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银行有权代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以所购房屋价格定额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每年计收一次; (五)被保险人义务。 (六)损失赔偿。 房屋抵押贷款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关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关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各种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陪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10、人为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和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之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事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 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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