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房产经纪人协理 |
释义 |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权利与义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享有以下权利: 1.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 2.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 2、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3、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完成委托业务; 4、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5、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办法,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并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遵纪守法,遵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道德; 2、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证件自核发之日起超过3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3、 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同意; 4、 无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5年的; 3、 在房地产经纪或相关业务活动中被暂停注册,暂停注册期间未满的; 4、 被注销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的,自注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不满3年的; 5、 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未通过备案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6、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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