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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犯罪学
释义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

概念

相关的犯罪研究也会发表社会与政府对犯罪标准和反应。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学一样。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即意大利语中的“criminologia”),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应用犯罪学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 ,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称为刑事政策学。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

理论概述

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 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 1851~1934 )。他在 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犯罪学学派及其理论发展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古典学派

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Cesare 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3)而(严重的) 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

实证主义学派

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他们运用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生理实证主义

其中一个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是一个19世纪末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Phrenology)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相信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受 。

心理实证主义

英国心理学家鲍尔比(Hans Eysenck,1964-1977),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社交退缩(Pychopathic)的标准。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他的理论为犯罪学的生理解释和社会学习的结合铺平了道路。

社会实证主义

社会实证主义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凯特勒透过统计分析审视犯罪和社会因素的关系。他发现年龄、性别、贫穷、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因素。Rawson W. Rawson从统计中发现人口密度和罪案率之间的关系,挤拥的城市诱导着罪行的发生。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伦敦统计学会(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发表关于犯罪的地区分布的研究。亨利·梅休(Henry Mayhew)则使用经验主义及人种学的方法探索社会问题和贫穷,研究结果发表于“伦敦工人和伦敦贫民”。迪尔凯姆则以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西方社会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三大理论为:差异交往理论(Differntial Association Theory),紧张理论(又称“失范理论”,Anomie Theory)和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

2.3.1 萨瑟兰(Sutherlard)与差异交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萨瑟兰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主要是由他的社会交往所决定的,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的结果。根据萨瑟兰的这一理论,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如其它行为一样,是从其他人那里学来的。这种学习的过程完成于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再加上群体具有的环境影响力,当一个人学习犯罪行为时,也学到了犯罪的技能,同时还学到了犯罪的动机、理由和态度。

2.3.2 吉伯斯与对抗范型。吉伯斯率先将西方犯罪学分为共意论和冲突论两种相互对立的范型,认为二者因对犯罪和社会的本体性认识不同而存在根本差异。其中,共意论认为在每一社会内部都存在一种反映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共意,即社会共同价值准则;法律是社会共意的表达形式和具体化,犯罪是对社会共意的违反和破坏,刑法和刑罚则表达了对犯罪行为进行责罚的社会共意。按照这种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划分,古典派犯罪学和实证派犯罪学几乎都可以归入共意论的范畴,因其在展开各自的理论时,即使没有明确地指出其共意的思想,但至少也隐含了这样的前提。其中,明确地以“共意”的思想建构理论的当属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和罗伯特·金·默顿(Robert King Merton)。

2.3.3 迪尔凯姆与“失范理论”。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是在“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二分的社会模式理论之下展开的。其认为,在机械连带的社会中,几乎没有社会分工,社会的团结是以其成员的一致性为特征;社会中的每个社会群体都与其他社会群体相对隔离,基本上是自己自足的。而在有机连带的社会中,社会劳动高度分工,不同的社会组织相互依赖;社会团结不再以成员的一致性为基础,而是以社会各个部分的不同功能为基础。而失范,正是发生在由机械连带的社会向有机连带的社会的转变过程中。迪尔凯姆在《社会劳动分工论》中首先使用了这个概念,认为法国社会的工业化以及所引起的劳动分工,破坏了以一致性为基础的传统的团结。但是由于这种工业化过于迅速,社会还不可能及时形成足够的调整其活动的机制。正是这种状况导致了社会异常现象的产生。在《自杀论》中,其又扩大和推广了失范的概念,认为社会不仅有调整其各个部分的经济互动的功能,也有调整个人如何认识自己需要的功能。失范状态就是社会不能调整人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需要并用恰当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的状态。可见,“按照失范的观点,犯罪是在缺乏合适的社会规范调整的状态下,个人欲望或需要无限膨胀和用不恰当方式加以满足的产物。”

2.3.4 默顿与“紧张理论”。其发展和修正了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将之运用于分析美国社会,提出了社会结构与失范理论。其认为任何社会的文化都有两个共同特征,即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尽管社会认可的目标在整个社会中是一致的,但是达到这种目标的合法手段却因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别,因此,当下层阶级的人们无法用合法的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目标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他们有可能用犯罪或少年犯罪的手段去实现目标。犯罪和少年犯罪就是用非法手段去实现合法目标的结果。但是与迪尔凯姆不同的是:首先,迪尔凯姆把失范看成是只在急剧的经济变化期间才发生的现象,这种现象均匀地发生在当时的整个社会中,而默顿则把失范看成是美国生活中的比较持久的特征,它对最下层的阶级有最大的影响;其次,迪尔凯姆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是人性中所固有的欲望和冲动,失范是调整个人的自然欲望的社会力量的瓦解,而默顿的理论则是一种社会性更充分的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在于外在文化,而不在于固有的人性。从而,默顿的失范理论比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具有了更广的解释范围和更强的解释力。

2.3.5 芝加哥学派与社会分析

芝加哥学派在二十世纪初兴起,主要由芝加哥大学的R·E·帕克(Robert Ezra Park)、E·伯吉斯(Ernest Burgess)及其它城市社会学家所建立。二十年代帕克和伯吉斯指出五种经常在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同心圆区域,当中包括被视为最易爆发危机或分崩离析的“转变中区域”。在四十年代,亨利·麦凯(Henry McKay)和Clifford R. Shaw 聚焦于少年越轨行为(Juvenile Delinqency),发现他们都集中到“转变中区域”。芝加哥学派采取社会生态学方法研究城市,并认为大部份的贫穷居民都在社会结构和家庭、学校等地方感到挫败。这造成 社会解体,缩小家庭与学校等社会组织控制行为的能力,与及创造偏差行为的环境诱因。其它学者认为社会-心理因素也有影响。

2.3.6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与“冲突理论”。冲突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卡尔·马克思(Karl Marx)、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 Simmel)以及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等德国学者,他们的理论均涉及到了社会中的冲突问题;除了德国学者之外,一些美国社会学家也研究了社会冲突问题。代表人物的代表作主要有:查尔斯·霍顿·库利(Charles Horton Cooley)在1924年出版的《社会组织》、刘易斯·科瑟尔(Lewis A.Coser)在1956年出版的《社会冲突的功能》、索尔斯坦·塞林(Thorsten Sellin)在1938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以及在1939年发表的《从社会研究来看黑人与法律遵守和管理的问题》、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l)在1936年出版的《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什么时候和如何得到?》。这些学者的观点对冲突论的犯罪学家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推动了冲突犯罪学理论的产生。而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早期流行的标签理论的某些观点也成为冲突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

而犯罪学中的现代冲突理论,则肇始于1958年德国社会学家拉尔夫·达论多夫(Ralf Dahrendorf)发表的《走出乌托邦:论社会学分析的新方向》一文,其中批判了试图解释犯罪原因的实用主义的“一致性模式”,认为这类模式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在达论多夫看来,社会有两面性,一面是一致性,另一面是冲突性。那种认为社会中充满和谐、一致的观点,仅仅适合于空想主义的乌托邦社会;要冲出乌托邦,就应该用冲突模式取代片面的一致性模式。带有激进色彩的冲突理论到60年代中期以后得到迅速发展,并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成为犯罪学的主流,获得了极大的声望和支持。

2.3.7 赫希(Hirschi)与“社会控制理论”

社会控制理论是犯罪学上一个很重要的理论。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和社会的连结力量不够,即社会控制力量太弱,是导致偏差犯罪行为的主因。此理论主张人性是追求利益和立即快乐,而犯罪行为通常可带来利益或立即快乐,所以犯罪是自然而不需解释的,反而服从社会规范的行为需要解释。赫希认为当个人与社会的连结力变弱时,社会对其成员的约束力量变少,犯罪就可能因此产生。他提出四个连结要素:涉入或承诺(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信念(belief)以及依附(attachment)。其中,依附指个体对他人意见的敏感和重视程度。个体愈重视他人的期望和意见,则犯罪的倾向愈小,因为社会规范是多数人的看法和期望。赫胥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道德人是因为其为社会人,一个人若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便能为所欲为。因此,根据此项理论,暴力行为的发生则是因为与家庭和学校中的重要他人,如父母、朋友、角色模仿对象或是机构,如学校、社团之间的依附程度小,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不想符合他人的期待等所造成。

其他犯罪学学说

关于犯罪原因的学说,比较受人注意的有下面几种。

犯罪人类学

从身体构造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一种资产阶级理论。龙勃罗梭(1835~1909)首先从人类学的角度对犯罪者进行研究。他根据自己对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的观察和检定的结果,于1876年发表《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类型说。他认为,这一类犯人由于有着与生俱来的身体构造方面的特征,必然会走上犯罪道路。天生犯罪人是由隔世遗传而来的野蛮人的返祖现象,是人类学上的变种。天生犯罪人说问世以后,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这种学说本身虽没有实际的科学价值,但对犯罪者进行研究的方向却被继承了下来。

犯罪生物学

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犯罪学者继承了龙勃罗梭关于犯罪者是人类的变种的想法,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异常人的命题,广泛地从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进行研究。其中属于犯罪生物学方面的,除体质性格类型学外,还包括关于内分泌腺、遗传负因、犯罪者家族、孪生儿等与产生犯罪的关系的研究。犯罪生物学不像龙勃罗梭那样,认为犯罪者具有与社会、个人环境无关的必然陷于犯罪的素质,而是广泛地研究体质、性格、环境与犯罪的关系,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犯罪人类学派的武断性。

犯罪心理学

研究人的心理状态同犯罪的关系的一种理论。关于犯罪心理学的早期研究,一般都从精神病理学入手,例如法国医师代斯皮纳(1812~1892 )认为犯罪者缺乏道德感情,刑罚对他不起作用,重要的是要予以教育或隔离 。龙勃罗梭提到过天生犯罪人的精神特征是变质的精神状态 。其学生加罗法洛则提到由于缺乏基本的道德感情(同情、正直)而实施的犯罪,属于自然犯的行为,其人则是典型的犯罪者。后来的犯罪心理学不同,侧重研究一般人的精神状态与犯罪的关系。在这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和他的学生阿德勒(1870~1937)的个性心理学。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个性或人格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形成的。“本我”是一切生来本能(如食、色等)的源泉。人们的活动方向,主要是由下意识的性本能决定的,犯罪也是如此。这就是有名的泛性欲说。从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当“自我”要求获得本能的满足而又不能按照“超我”所要求的、能为人们所接受的方式来实现时 ,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弗洛伊德认为刑罚是没有意义的。阿德勒不同意泛性欲说,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自卑感复合”。当人的生活本能在社会生活进程中受到压制,便产生自卑感,更由于不自觉的欲求而产生犯罪,其原动力则是遗传的与生俱来的征服欲或权势欲。伴随着资本主义而来的贫富悬殊,经济的社会的压迫加剧,又使自卑感和反抗心增强。这个学派用下意识活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现象进行解释,被称为深层心理学的犯罪理论。

犯罪社会学

从社会环境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理论。首先开拓这一领域的是犯罪统计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凯特莱(1796~1874)和法国的盖里(1802 ~ 1866)等,他们运用统计方法,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现象与年龄、性别 、种族、职业、经济、地域、季节、气候等的联系中,发现犯罪的种类和频率,每年相同,从犯罪者的年龄、性别、贫富、城市与乡村的对比中,亦发现同样的规律性。凯特莱认为,社会本身孕育着犯罪的胚胎,任何社会,作为其必然结果,都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犯罪。他们的结论是,作为一个总体的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现象,其发生是由社会原因决定的。

我国犯罪学领域机构与研究

简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于1992年,于2002年加入中国法学会,它是全国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挂靠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其下设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犯罪与矫治心理学专业委员会、边疆地区犯罪对策专业委员会、罪犯改造专业委员会和未成年法制教育专业委员会、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等七个专业委员会。

主要任务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理论探讨,撰写学术专著,翻译介绍国外犯罪学研究成果;召开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及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经验;组织和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国家或有关部门的研究课题,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犯罪学咨询服务;编辑出版犯罪学刊物《犯罪学论丛》和《会员通讯》;建立、健全组织和发展会员。

发展

目前,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拥有会员2200余人。大多是专门从事犯罪学研究的教授、学者和专家,以及从事司法部门实际工作的研究人员,是犯罪学研究的骨干力量。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先后举办了十三届学术研讨会,对犯罪学领域的多个主题进行研讨,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推动了中国犯罪学的理论研究。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研究活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出台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密切关注国家的司法实践,每年均对司法实践中的犯罪热点问题进行研讨,还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专门对职务犯罪预防问题进行研究。近年来,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了多次国际学术会议,访问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积极地宣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治理犯罪的成绩,介绍了我国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与外国同行进行了各个方面的深入交流,加强了解,增进友谊。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联络、组织全国犯罪学研究人员,从我国实际出发,全面、深入探讨犯罪产生的原因、发展、变化规律和防治对策,为犯罪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图书

基本信息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1

页 数: 553

I S B N : 9787301074701

包 装: 平装

作者

康树华,张小虎 编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 刑法

定价

34.00 元

内容简介

本书从学术上看,是整合研究犯罪学的著作。也就是说,本书是在前人以及我们多年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基础上的继续与发展。在学术研究上有其继承性,没有继承就变不上发展。但是,继承并不等于简单的重复。因此我们要求:本书在学术上一定要有理论深度;在内容上要占有大量资料,最后使本书绝不能是已有犯罪学的翻版。

在本书中心是所提出的概念,我们均一一予以清楚地阐述,讲清来龙去脉,划清其所研究的范围,力求做到使人读后,不仅感到理念性很强,而且感到整个书的内容丰富与材料充实、新颖。与此同时,无论是上篇犯罪学总论篇,还是在下篇犯罪学专论篇,我们都花费了秀大力气占有大量资料来作为依据,这种理论与初中有机结合的特点,贯穿于本书的始终,从而使本书兼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的实用价值。

目录

前言——中外犯罪学研究现状与本书写作目标和要求

上篇 犯罪学总论

第一编 导 论

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第二章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 国外犯罪学理论

第四章 中国犯罪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编 犯罪现象

第五章 犯罪的界定

第六章 犯罪的表现与测量

第七章 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第三编 犯罪原因

第八章 犯罪原因的基本观念

第九章 犯罪原因的社会因素

第十章 犯罪原因的生物因素

第十一章 犯罪原因的心理因素

第十二章 犯罪被害原因

第四编 犯罪对策

第十三章 犯罪预测

第十四章 犯罪预防

第十五章 犯罪处置政策

第十六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下篇 犯罪学专论

第五编 犯罪主体类型

第十七章 青少年犯罪

第十八章 女性犯罪

第十九章 农民犯罪

第二十章 流动人口犯罪

第二十一章 职务犯罪

第六编 犯罪行为类型

第二十二章 卖淫嫖娼犯罪

第二十三章 淫秽物品犯罪

第二十四章 拐卖妇女JL童犯罪

第二十五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第二十六章 走私犯罪

第二十七章 偷越国(边)境犯罪

第七编 犯罪特殊类型

第二十八章 有组织犯罪

第二十九章 恐怖主义犯罪

第三十章 邪教犯罪

第三十一章 洗钱犯罪

第三十二章 计算机犯罪

第三十三章 网吧违法犯罪

第三十四章 环境犯罪

第三十五章 重新犯罪

后语——大力倡导犯罪学,加强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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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