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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犯罪社会学
释义

研究社会因素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又称社会犯罪学或刑事社会学。主要研究犯罪现象及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分析犯罪的社会因素,探索治理犯罪的对策。研究人的心理状态同犯罪的关系的一种理论。

简要概述

犯罪社会学

sociology of crime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早期研究,一般都从精神病理学入手,例如法国医师代斯皮纳(1812~1892)认为犯罪者缺乏道德感情,刑罚对他不起作用,重要的是要予以教育或隔离。龙勃罗梭提到过天生犯罪人的精神特征是变质的精神状态。其学生加罗法洛则提到由于缺乏基本的道德感情(同情、正直)而实施的犯罪,属于自然犯的行为,其人则是典型的犯罪者。后来的犯罪心理学不同,侧重研究一般人的精神状态与犯罪的关系。在这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是S.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和他的学生A.阿德勒( 1870~1937)的个性心理 学。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个性或人格是由“伊德”、“自我”和“超自我”形成的。“伊德”是一切生来本能(如食、色等)的源泉。人们的活动方向,主要是由下意识的性本能决定的,犯罪也是如此。这就是有名的泛性欲说。从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当“自我”要求获得本能的满足而又不能按照“超自我”所要求的、能为人们所接受的方式来实现时,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弗洛伊德认为刑罚是没有意义的。阿德勒不同意泛性欲说,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自卑感复合”。当人的生活本能在社会生活进程中受到压制,便产生自卑感,更由于不自觉的欲求而产生犯罪,其原动力则是遗传的与生俱来的征服欲或权势欲。伴随着资本主义而来的贫富悬殊,经济的社会的压迫加剧,又使自卑感和反抗心增强。这个学派用下意识活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现象进行解释,被称为深层心理学的犯罪理论。

发展历史

19世纪30年代,比利时统计学家首先运用统计学方法,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现象与犯罪者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及其所在社会的经济、地理位置和季节、气候等条件的关系,指出犯罪的发生和消灭、增加和减少以及犯罪的类型均受社会环境影响,提出犯罪的社会原因说。他认为,社会本身孕育着犯罪的胚胎,任何社会都必然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犯罪行为。受这种观点影响,一批持犯罪社会原因说的学者,如德国刑法学家F.von李斯特、意大利犯罪学家E.费里等,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形成了在刑法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犯罪社会学。1884年费里发表了《犯罪社会学》一书,标志着犯罪社会学的形成。19世纪90年代,刑事社会学派成立了国际刑法学会。

20世纪以来,犯罪社会学有了进一步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普通社会学理论、、、侵犯行为的社会心理学、、以及婚姻家庭社会学等分支学科的理论均起了重要作用。犯罪社会学成为综合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多种学科知识的一个活跃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在当代,犯罪社会学家加强了国际交流和比较研究。

主要理论

西方犯罪社会学围绕犯罪原因问题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理论,其中主要有:

社会原因说

代表人物是法国犯罪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国法医学教授A.拉卡萨涅等。他们强调不能否认犯罪的个人原因,更应重视其社会原因。塔尔德批评了以意大利犯罪学家C.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提出的犯罪人类学理论,认为犯罪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可以用一般的社会规律来加以说明。拉卡萨涅则把犯罪比作细菌,把社会比作培养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也用研究犯罪问题,认为犯罪是正常的、必然的现象,不是社会的病理现象,原因是社会自身失去了控制力。当社会的尊严、权威、神圣逐渐削弱或丧失时,社会的连带性、结合性也随之崩溃,这种社会状况就是产生犯罪的母体。

三元犯罪原因说

代表人物是费里。他从个人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三个方面分析犯罪,着重研究经济状况、工农业生产、社会教育、舆论、习惯等社会原因对犯罪的影响,主张进行社会改良。费里曾任意大利刑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人,这使他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刑法改革中,影响到后来的刑法发展。

二元犯罪原因说

代表人物是李斯特。他批判了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说,也不完全同意费里的三元犯罪原因说,主张从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两方面分析犯罪。他不否认遗传素质对犯罪的影响,但更强调造成犯罪的经济和社会的原因。

失范理论

“失范”的概念最早是迪尔凯姆提出来的。美国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家发展了这一概念,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认为社会一方面大力强调成功,一方面却没有提供获得成功的正当手段,或是本身限制了一部分人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人们不得不采取最有效的、尽管是非法的手段,造成犯罪。

随异交往说

1939年由美国学者E.H.萨瑟兰提出。他认为人的犯罪和其他异常行为并非生来就会的,而是通过随异交往学来的。一个人由于与有犯罪倾向的个人或群体之间经常和密切交往,通过文化传播过程学会了犯罪。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他的年龄,与别人接触的强度,以及与守法者和违法者接触的比率。西方学者还从社会冲突、等方面解释犯罪行为。苏联的犯罪社会学肯定社会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并致力于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

研究内容和意义

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内容有:

①现实犯罪状况、犯罪类型、犯罪的地区分布;

②造成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包括个人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地理因素等;

③犯罪的社会预测、社会防范、社会控制以及各种惩治对策等。犯罪社会学要求社会设法共同预防犯罪,避免个人因环境所迫而犯罪;强调对犯罪人区别对待,注重感化,对传统的报复主义和恐吓手段持批判态度。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对各国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对监狱和狱政管理的改良有直接影响,对于防止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起着积极的作用。

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

犯罪社会学与关系密切,在理论方面相互吸收和借鉴,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有许多共同之处。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社会学是从社会环境方面寻找犯罪原因。它承认人类学、生物学和心理学因素与犯罪的联系,但认为这些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它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的社会性质。犯罪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状态同犯罪的关系的学科,特别注重研究犯罪者的动机、目的和犯罪行为的内在联系。它注意发现犯罪者的心理状态、精神状态及下意识活动与社会环境的联系,以此解释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动机和行为的关系。它更多地借助于医学、生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技术。

我们平常在电视上所见到的 就是犯罪心理学。

对我国的意义

中国在 20世纪 30年代就开办过犯罪社会学课程。社会学家亲自体验铁窗生活,深入犯人之中,搜集犯罪问题的第一手资料,对犯罪现象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其代表作有《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1928)、《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1934)等。80年代以来,社会学家们努力从社会学的角度,通过调查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学校、环境、交往、待业、文化生活等因素的相关程度,寻找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原因和综合治理方案,并在教育、感化失足青少年方面摸索出了一些经验。这对于发展中国的犯罪社会学是个良好的开端。

和谐社会从其实质上说就是社会各种组织、各个阶层能够和谐运行、彼此协调地发展。然而,现实表明:在社会的运行与发展中,往往存在各种矛盾与冲突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其中这种冲突和矛盾的最为激烈的表现形式就是犯罪。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说,一个国家的犯罪率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和谐的程度。因此作为消除社会冲突、防治犯罪为己任的犯罪学,在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中,正肩负着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的重要历史使命,同时也面临着自身发展的大好时机:“任何一门成熟形态的学科,它登上科学殿堂的契机和奠定学科地位的依据,社会需要当然是第一位的。”因而,在我国构筑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犯罪学应当怎样发展,以更好地服务现实呢?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社会契机下,我国犯罪学应当对既有研究的反思和检讨,拓展其视域,变革其方法,以突破传统理论框架的束缚,走出目前滞留徘徊的困境,推动其向纵深发展。

在中国发展的注意事项

研究重心的转变

一、在研究重心上应注重逐渐从“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转变

我国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一门学科。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犯罪学一直主要坚持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对策论三段论体系,其核心是以犯罪原因论为中心的。这是由于犯罪原因是对犯罪现象的更为深入的认识,同时又是犯罪对策的基础,其核心的作用自然成为犯罪学理论体系的中心地位,甚至有学者干脆认为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在这种犯罪学理论体系的支配下,我国学者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一直奉行一种单线型的研究模式,即在三段论的框架下对于犯罪问题的思考。这种研究模式最大的不足表现在:一是对于社会现实中的社会问题缺乏敏感性。由于在三段论的体系中,犯罪原因论是核心的地位,因而,对于犯罪问题的探讨主要力量基本上就是对于犯罪原因的分析,至于犯罪现象的研究只不过是其为犯罪原因服务的,而犯罪对策的研究也只不过是犯罪原因探讨的简单延伸。由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是对犯罪现象出现后的一种因果机制的探讨,因此,对于犯罪现象出现前的征兆以及其演变的病理机制却缺乏富有洞察力的关注和分析。其结果是使犯罪学成为一种对犯罪现象应对性的事后研究,有时甚至出现这样的情景:在一种新型的犯罪现象大量涌现后的很常一段时间,犯罪学才作出反应。二是对于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缺乏科学的预测。在三段论的体系中,犯罪预测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有时甚至处于被忽视的境地。其结果是:在现实中,对于社会中某一时期犯罪的演变或者发展情况缺乏科学的预测,使得社会对于犯罪防范机制的建立往往局限在现实的犯罪状态中,立足于对于当前涌现的犯罪的有效惩治目标上,缺乏“防患于未然”的前瞻性和战略性。可见,在我国目前的犯罪学框架下,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一种“罪后”的研究径路和方法。

客观地说,这种研究径路与方法对于惩治犯罪无疑有着实践的价值,但是在我国建构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其存在极大的不足。因为,在追求和谐社会的目标中,重要的方面就是应该对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有着敏锐的反应机制和科学的预测能力,从而使其得到有效的消除、防范或在萌芽的状态得到及时有效地控制,以避免大的犯罪浪潮的形成,这样,才能保障社会和谐地运行、协调地发展。因此,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下,我国犯罪学要想肩负起历史的使命,在目前的研究框架下,应该实现从注重“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转变。具体而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应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研究:

1、加强对社会结构的“病”前现象的研究。如同一个人在病前有着某种征兆,有着一段潜伏期一样,一个社会在犯罪率的起伏变化前在社会结构方面也有着一段矛盾积聚爆发的过程,有着前期内在紧张的表现[iv],正是因为存在这种内在作用过程的因果机制,有学者干脆认为:“一个社会中的犯罪情况往往是该社会组织状况是否稳定的最高好衡量。犯罪率上升常意味着社会内部的整合程度在下降;犯罪种类和形式如果发生明显的变化,则十有八九是因为社会结构或构成正在发生重大变迁。因此观察和研究一个处于转型之中的社会,最理想的窗口或视角之一便是该社会的犯罪动态。从犯罪数量在空间分布的集中趋势,可以推断出该社会中局部地区社会变迁的急剧程度;根据犯罪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分布情况,可以探知社会流动的规模和速度在不同生活领域的差异;由犯罪主体情况的明显变动,可以观察社会构成和结构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化和现存的薄弱环节;从犯罪方式和种类的新特征,可以摸索到正在形成中的新的社会体系中的关键控制部位”[v]。应当说,这种通过犯罪现象结构的变化阅读社会结构的状况,分析其社会实质,是一种由果溯因式的传统犯罪学的思维。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下,我们应该实现对这一范式的转变:这就是我们应该利用犯罪与社会结构存在的上述内在作用过程的机制以及长期以来在犯罪学、社会学研究中所获得的智识,通过对社会结构“病”前现象的研究,洞察出社会结构潜在的病理过程,以促使社会结构的改善,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滋生、发展的效果。这种社会结构的“病”前现象,从目前社会科学已取得的成果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维度来进行了解:其一是通过测量社会流动速度,了解社会流动中的阻滞状况;其二是通过计算社会分化的基尼系数,了解社会中两极分化、贫富差距失衡状况;其三是通过对于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估,了解社会中组织结构功能衰竭情形;其四是通过社会个体对于社会规范的认同程度,了解社会规范的失范、软化状态等等。而其各种指标的风险范围,则可以通过改变以往单纯从国内犯罪演变的历史比较的评估取向,通过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上述指标和犯罪状态指标的配合度的比较研究,建立起国际性的社会结构评估的指标评估体系和参考框架来获得。当然,这就要求我国犯罪学者应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犯罪学的沟通、交流,参与犯罪学的国际性对话;另一方面则应该加强对域外犯罪问题演变、发展的密切关注和研究,做出前瞻性分析,以资参考借鉴。总之,通过这种研究,形成自身的独特理论,将促使人们对社会进行反省,使犯罪学具有独立的、批判性精神,改变以往犯罪研究尾随社会舆论、刑事司法反应的窘态,同时也使其能更好地发挥现实的预防机能。这对于实现犯罪学新生,无疑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听一听激进派犯罪学的声音是有益的:“现在,犯罪问题开始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了。……。倘若只注意犯罪问题本身,就不可能深入地认识犯罪问题在当今社会中的含义。同样,不认真研究社会制度及其内部的矛盾,就不可能创造一个既无压迫存在,又无犯罪产生的世界。这种压迫现象根源于社会的矛盾,而犯罪又产生于这种压迫现象。因此,我们要批判地认识犯罪问题,就必须与可能导致犯罪的更大的背景联系起来。”

2、加强对犯罪预测的研究如前所述,我国犯罪学一直在犯罪预测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十分的薄弱,然而犯罪预测却在犯罪学中占有着重要地位,这正如有学者精辟论述:“犯罪预测之研究,须以犯罪原因之研究为基础,由于对犯罪原因研究,“有偏向犯罪人身体特征的犯罪人类学,有偏向犯罪人心理分析的犯罪心理学,有偏向犯罪人精神上之病因的犯罪精神病学,有偏向犯罪之社会条件的犯罪学。”……,犯罪预测的研究,乃正合乎此要求之一种多元的犯罪研究法,……,其不将犯罪之原因限定于某特定方向,而做为由各方面之多种要因以组合之‘原因复合体’得谓为犯罪原因之综合性研究之一新企图。再者,犯罪预测之研究,除对各种犯罪原因做综合的研究外,更近一步利用计量的方法,将其成果数量化,制成犯罪原因诸因子与犯罪发生危险率间之关联表,更具体的阐明各犯罪因子以多少量、多少比率参与犯罪性形成……,要之,犯罪预测之研究,无疑的,将犯罪原因之研究,迈向更具体、更科学的新途径,其在犯罪学上所具有地位之重要性殊不可忽视[vii]。可见,在我国犯罪学中,对于犯罪预测的忽视是极不正常的。正是由于我国犯罪学在理论上缺乏对犯罪预测展开深入的探讨,因此,在我国犯罪预测的实践上,在犯罪变化的宏观预测上,通常使用最为简单的外延法,就是把犯罪统计的时间顺序从过去延伸到将来,而未能采用“把各种犯罪变量同各种社会和人口统计的变量联系起来”的模拟法以及综合的制度分析和预测法,“由于外延法的出发点是设想社会制度基本稳定,在过去和现在已经起作用的犯罪倾向和基本因素,也会在将来继续起作用”[viii],却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的现实不符,因此,其科学性可想而知;至于在个体犯罪行为的微观预测上,既缺乏统计预测、临床预测,也没有静态和动态预测。[ix]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犯罪学应展开对犯罪预测的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研究,从而最终为我国制定长远的刑事政策与犯罪个体的处遇制度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

拓展对犯罪评价机制的研究

二、在研究领域上应拓展对犯罪评价机制的研究

犯罪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深层次的问题。因而对于一个社会的犯罪问题应从多层面进行价值分析,而不应仅仅停留在它对社会的危害性评定层次上。在这方面,迪尔凯姆对于犯罪价值的理性认识达到了一定理论深度。他认为犯罪不仅是社会中的正常现象,而且也是社会所需要的现象。犯罪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对社会的进步起着有益的作用,这种有益的作用表现在:推动法律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团结、明确道德界限、降低社会紧张五个方面。很显然,迪尔凯姆是看到了适度的犯罪率与社会发展有着某种内在的逻辑关系,因而得出适度的犯罪率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的结论。事实上,人类历史的实践也表明这一点,在一个国家实行强控制时期,其犯罪率通常较低,但这通常是以社会停滞发展为代价的,而在一个国家赋予社会过度自由的时期,虽然能够极大地激发民众的创造热情,推动经济等方面高速发展,但往往却以较高的犯罪率为代价。因此,在构筑和谐社会进程中,对于犯罪的控制到何种程度、如何控制就成为一个值得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这是因为:其一,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展中国家,和谐社会的实现是以社会的经济快速发展为前提的,这是由于只有在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的基础上,才能具备构建社会和谐的坚实的物质条件,但是在一个社会配套制度供给不足和人们对于社会变动的承受能力较差的社会环境下追求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剧烈震荡又会导致高犯罪率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探求如何确定社会经济发展中心地位和社会全面发展相协调的配合度,这是构筑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其二,在社会的个体层面而言,和谐社会意味着个体能够得到全面而充分的发展,这就要求一个国家在最大程度上容忍个体的生活方式、能够给公民提供一个最大限度的自我发展的空间和创造一个最为宽广的展示才能的平台,但是如果对个体理性过分强调又会导致社会理性的丧失使社会变得无序而导致犯罪的激生,相反如果过分地对社会理性的强调,对社会实行严密的控制又会给个体的发展带来限制,因此合理界定个体理性和社会理性的边际,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妥善处理的一对矛盾。很显然,合理地确定社会的“最低道德线”,也即确定刑法调控的社会范围,应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核心内容。其三,犯罪是社会冲突和矛盾程度的函数,在构筑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有效地处理和化解社会的冲突和矛盾从而最低程度地减少犯罪,是社会和谐得以最终实现的有效途径,而在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机制中,如何科学地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是最为关键的。概言之,在构筑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重要的是寻求促进社会发展、保障公众自由和维护好社会正常秩序的最佳平衡点。无疑,这应是人文社会科学共同研究的重大课题。具体到犯罪学而言,所面临的任务是需要拓展我国当前犯罪学研究的视域,展开对于犯罪问题的科学评价机制的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即侧重在以下二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1、犯罪控制“度”的研究。尽管在犯罪学界不少学者针对特定时期犯罪攀升的情形进行了理性认识,提出了一些诸如适度的犯罪率是一种正常的现象,犯罪是社会发展的所必需付出的代价等带有“启蒙性”的科学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大多是停留在抽象的哲学命题的上,尚缺乏科学的实践指导性。比如在一个国家中在什么范围或限度的犯罪率是正常现象?一个国家为谋求快速发展要在多大的限度内承受犯罪这种代价?正是由于缺乏这种深入的探讨和理论研究,导致在实践中究竟确定以刑事对策为主抑或以社会对策为主的犯罪对策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无疑,综合治理作为一个国家控制犯罪的理念和带根本性宏观政策,这是科学的。但是,决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治理犯罪的真理,事实上,在不同的社会情势下防治犯罪中,不仅在采用刑事对策和社会对策中应该有所偏重,而且在刑事对策与社会对策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化解、协调以发挥最大的功效,这都需要犯罪学提供理论的论证和支持,否则综合治理理念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犯罪时极会变为急功近利、不惜代价的社会控制的短期行为或者是情绪性冲动行为-“严打”的变种,其结果是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而收效甚微。因此,对于一个时期的犯罪形势,如何评估其是常态范围的犯罪还是非常态范围的犯罪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如果是常态范围的犯罪,在对犯罪的对策时,应重点在刑事政策的设计和效能方面投入更多的力量;如果是超出常态的范围的犯罪,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问题则应更加注重在社会发展目标的调整等社会政策方面作出努力。所以,在犯罪学中急迫展开有关犯罪控制“度”的理论研究,其核心就是解决一个国家将犯罪控制在什么样的范围或限度内是恰当和合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围绕此问题,犯罪学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其一,犯罪控制对社会经济发展负面影响。“犯罪限制了受害者的自由,但严厉和有效的犯罪控制政策和手段却限制了我们大家的自由”,而这种社会公众自由的限制或剥夺在不同程度束缚了其施展才能的机会和热情,从而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比如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户籍制度等手段限制人口的流动来实现对社会的严密的控制,但是这种控制方法严重地阻碍市场经济建设中对于人才的需求和正常的经济交往,无疑对于经济的发展产生阻滞作用。因此,在这个层面,应该具体地研究测定犯罪控制对于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制约性大小,尤其应该探讨测定犯罪控制的方式、手段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所付出的代价。其二,社会公众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风险”的承受能力。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是现实社会治安状况在社会公众头脑中的反映,也就是社会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感受和评价。在社会进行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如果公众没有安全感或者安全度不高,也即社会治安的“风险”超出了公众的承受能力范围,就不仅会给社会公众正常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威胁,而且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会导致公众渐次丧失对国家政府部门的信任和对国家推行的各项改革的支持热情。因此了解一定时期社会公众的安全感的程度,确定社会公众可承受的范围,是厘定社会的犯罪是常态犯罪还是非常态犯罪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所以,在犯罪学中,应该探讨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各种因素及其影响力,以确定其测量的具体指标。其三,犯罪控制的异化程度。虽然加强社会控制能够减少、遏制犯罪的,但是社会控制不当也可能导致新的犯罪的产生。因此,探讨社会控制的异化所直接激发犯罪的情形,也是确定社会控制的“度”的一个重要的参考维度。总之,通过这些方面的深入的研究,构建起多维度的综合的评价指标系统,从而为犯罪控制的“度”提供一个科学的依据。

2、刑事司法的运行及其效能的科学评价研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惩治、遏制犯罪方面,更是发挥着决定性功效。因而,在西方犯罪学中,刑事司法问题在犯罪学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美国学者D·斯坦利·艾兹恩和杜格·A·蒂默在其合著的《犯罪学》著作中,在全书四编中,就有一编为“刑事司法系统”,重点对刑事司法的机构、运行及存在危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德国著名的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在其《犯罪学》中就专设一章“对犯罪行为的正式反应”,对刑法的立法、刑法的适用,特别是判决的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最近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艾德勒(Freda Adler)在《犯罪学》著作中的最后一章“刑事司法系统的犯罪学探讨”中就刑事司法的运行过程、刑事司法系统的功能、刑事司法的矫治等问题作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分析,揭示其对犯罪现实的影响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防治犯罪的功能。与西方犯罪学重视刑事司法问题的研究相反,我国犯罪学界一直对这一问题研究没有予以足够重视。这突出表现在:在我国犯罪学中,刑事司法问题在犯罪学体系中一直没有独立的地位,只是近期,有学者认识到这种不足才开始涉猎,如有学者认为应该建立刑事司法学,以实现犯罪学和刑事法学沟通和互动,有学者则在犯罪的社会反应方面中探讨了立法反应和司法反应对于犯罪的影响。[xvii]这一领域研究的薄弱在我国实行行政性的强控制时期,我们尚不会感到理论上的这种不足,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进一步的深化,科学的刑事司法设计在惩治、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研究的滞后就会导致了我们工作上的盲动甚至失误。如有学者通过比较发现,在低犯罪率国家的社会结构具有三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通过社会群体,如家庭、邻里、学校、工作单位以及消遣组织等实施的非正式控制,在防止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

(2)公民热心公益事业的精神至关重要,在公民充满热心于公益的精神的国家,其社会结构的典型特征表现为低犯罪率。(3)在低犯罪率社会结构中,刑事司法制度受到高度尊重。警察努力密切与社区的关系,公民则积极协助警察、法院或者监狱等部门开展工作。[xviii]那么,在我国当前社会结构和整合机制发生巨大变化的转型时期,如何科学地设计刑事司法制度在防治犯罪中能够促进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有助于发挥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呢?在这方面,我们更多停留正政治口号的响应层面,却缺乏结合中国的实际进行理论上的“发现”和探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我们缺乏对这一领域的深入研究而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司法实践工作的不利后果。如我国曾一度将办理案件的数量大小作为衡量司法机关的业绩的唯一指标,事实上,这种评价机制极为不利于全面发挥司法机关的防治犯罪作用和调动其积极性的。[xix]因此,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深入研究,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和科学运行提供理论的指导,应是我国犯罪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尤其应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的研究:其一,警力的如何科学配置和科学部署,既能最大程度节约司法控制成本,又能做到及时、有效的惩治犯罪?其二,各司法机关的权力如何科学的配置,如何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彼此防治犯罪的功能?其三,如何促进刑事司法的正式控制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有机结合,发挥其共同的合力?其四,如何科学地评价刑事司法的运行的效能?

进行宏观研究

三、在研究的方法论上应坚持从社会动力学的图式中进行宏观研究

在传统的犯罪学理论思维中,人们习惯于从社会静力学的图式中从微观层面对犯罪问题进行个体解释。比如,在犯罪学研究中,虽然迪尔凯姆在19世纪就提出“个人现象不同于社会现象,个人意识不能解释社会现象,要解释社会现象,只能根据社会本身的性质”[xx]论断,并奉行犯罪学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立场对当时社会犯罪问题尝试作出解释,但是以隆布罗索为始作俑者的实证个体论,长期垄断着犯罪学的理论舞台。[xxi]以致直至今日,在西方犯罪学理论中的社会反常状态论,机会论,差别交往论,文化冲突论,社会解体论,相对剥夺论和违法亚文化群体论等犯罪学个体论理论,仍然成为当今社会变迁中的国家犯罪问题解释的的模型或者主要的理论资源。[xxii]由于犯罪学个体论的理论解释的是个体犯罪的原因,其理论的触角几乎不涉及社会的宏观的制度层面,即便有所涉及也只是在微观层面上的各种社会结构因素进行考察,因此,这种理论没有对于社会制度或社会结构的变迁对于犯罪率或者犯罪现象结构的影响给予足够的关注而缺乏理论解释的张力,正是这方面的原因,“它们(上述犯罪学理论,笔者注)没有考察农村犯罪的变化或者从农村变为城市所引起的犯罪的急剧变化,他们也没有提供一个全面的理论体系去解释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出现的新的犯罪类型如少年犯和女犯。”[xxiii]当然,随着当代标定理论、激进派犯罪学理论的兴起,对于传统的犯罪学范式提出了挑战,但是其理论体系至今尚不不够完备。在我国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尽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奉行的是一种宏观的动态的分析思维方式,但是长期以来学术的累积并没有形成宏观的解释犯罪的话语体系,因而在自觉不自觉地进行跨层次的解释,以致窒息了其学术的生命力。然而,在社会现实层面,社会的变迁对于一个国家的犯罪影响是非常深刻的,“社会的发展的进程可以促使犯罪的性质和数量发生变化,也可以促使引起犯罪人口的特点发生变化”[xxvi]。尤其是我国当前社会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的的急剧的转变中,社会结构及其整合机制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社会的各种利益也正在息息不断地调整之中,我国社会可以说是步入了一个经济发展提速后的高风险的时期。在这种解构与重组的社会变迁中,犯罪率的攀升、犯罪现象结构的变化往往不再仅仅是微观层次个体病态的表现,而更多的是在社会结构或社会制度宏观层次上的矛盾与冲突的直接表现或者引发的结果,甚至在特定的环境下演变为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社会抗拒和利益表达形式。[xxvii]在这种社会现实下,要有效地防控犯罪,实现社会的和谐,显然,固守传统的犯罪学理论的思维显然是不够的。这是因为,在现代意义上,和谐社会是指一个社会发展中的动态的和谐,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社会的稳定,社会需要的是在发展中不断地在社会的结构与制度的调整中促进协调运行,因而,对于当前犯罪的研究,更需要从从社会动力学的图式中进行宏观研究,以使其成果能够在制度层面为消除当前社会发展中所激发的犯罪有所裨益,同时也为国家发展目标的确定、国家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一个有力的参考维度。具体而言,在我国构筑和谐社会中,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研究:

1、国家政策的调整与犯罪的关系。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各项改革,一些重要制度、政策的调整、变革将直接影响众多群体的利益的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也就影响、制约群体性的行为。比如,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将使一些的行业出现结构性的失业现象,那么,这种结构性的失业将对我国犯罪现象结构产生怎样的影响?又比如,有学者研究表明: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黑”白渗透的形成与掠夺性的乡镇体制和干部压力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么,在当前广大农村实行免交农业税后,黑社会将又发生怎样的演变等等。而在当前,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我国将在继续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同时也会进行着一系列政策的调整,那么,这种变化将对于犯罪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无疑是我们当务之急需要进行研究的。总之,从国家政策的变化的视角分析其对犯罪的规模、犯罪的分布、犯罪的形态等方面的影响,将为我国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制定、实施提供一个科学的考量,同时也为制度性防治犯罪提供现实的依据。

2、社会结构变迁与犯罪的关系。目前,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双重作用力下,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多层面发生变化。其主要表现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方面、阶层结构方面、地域结构方面、组织结构方面等多维度。实践表明:这种不同层面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制约着我国犯罪的变化。因此,分析社会结构的变迁对于犯罪的影响,对于促进社会结构合理化以及其功能的再生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将有着现实的意义。比如:在单位体制的改革后,单位人员人际关系逐渐从首属关系转变为次属关系后,传统单位对于犯罪的控制能力下降,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通过开展社区公共活动,建立有利于社区成员自发交往的人际沟通空间,增强社区的凝聚力、亲和力及社区成员相互认同感、社区归属感,以达到“熟人社区”对非法行为的自然抑止作用。

应当说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研究,就需要中国犯罪学者对于国家的方针政策变化有着某种“新闻敏感性”,对于社会现实所发生的变化能够给予密切的关注、仔细地观察,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犯罪学者应该告别“安乐椅”、“聊斋生活”,投入到中国改革事业的沸腾的生活中去,在中国的实际生活中去发现、分析、研究犯罪问题,形成自己“社会转型时期”的独特的犯罪学理论,这不仅是为中国实现社会和谐奉献出一份力量,而且也为中国犯罪学屹立于世界犯罪学之林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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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