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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反分裂国家法
释义

Anti-Secession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

意义

十届人大十三次常委会已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交不久召开的十届人大第三次全体大会审议讨论,以最后完成立法。虽然由于这项立法尚在进行中,还未公布具体内容,却引起海峡两岸及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各种新闻媒体发表了许多评论。究竟如何评价中国的这项立法,本文提出几点管见。

一、这项立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集中华民族的智慧,以立法确定中国人民决心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重大战略举措。

“台独”势力猖狂进行分裂国家、分裂中华民族的罪恶活动,是不断造成台湾海峡紧张局势的根源,所以,反对分裂国家,扼制、制裁“台独”,团结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所有爱国力量,共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是当前的迫切任务。可见,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时的。

这项立法酝酿已久,现在进行,条件成熟,而不是如一些境外媒体所猜测的,为了一时应对什么情况而心血来潮。当然,这项立法的确有极强的针对性。人们还记得,2004年5月9日,正在英国访问的温家宝总理在伦敦与当地华人代表座谈时,“全英华人华侨中国统一促进会”会长、76岁的单声先生向温总理建议:“在目前,台独势力猖獗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国家制定统一法,一定要尽快制定,而且刻不容缓。”温总理立刻回答:“你关于国家统一的意见非常重要,我们会认真考虑。”温总理之所以如此明确地回应,正是因为这项立法已在国内酝酿中。至于名称不采用“统一法”,而定名为《反分裂国家法》,更是思路严密,界定精确。《反分裂国家法》无论具体条文如何,首先就明确了两项前提:第一,自从1949年国民党退守台湾以来,海峡两岸间处于分离分治状态,而不是分裂状态,海峡两岸的主权都是中国完整的领土主权的一部分。第二,正因海峡两岸都是统一的中国的一部分,实现两岸统一的方式绝不是如原东、西德,朝鲜半岛的韩国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那样,一个统一的民族分裂为两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再争取统一。东、西德已经实现了统一,朝鲜半岛南北两方正在为争取统一而努力;中国台湾海峡两岸的统一,其性质与德国的统一,正在进行的朝鲜半岛的统一完全不同,不是分裂成两个主权独立国家的统一,而是主权统一完整的一个中国,尚处于分治状态的祖国大陆与台湾之间的统一。中国的领土主权是统一的整体,没有分裂,也不允许分裂。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不仅根本否定了“台独”势力的“一边一国”的邪说,也提醒那些虽然赞成实现两岸统一,但又错误地认为海峡两岸现在处于“分裂分治”状态的爱国者,试图以“邦联”、“联邦”、“屋顶论”等方式争取两岸统一,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二、这项立法针对性极强,是扼制“台独”、惩治“台独”的锐利武器;是根除制造海峡两岸紧张局势乱源,保持海峡两岸间和平、稳定,不断加强广泛交流的保障。所以,它又是造福于海峡两岸同胞的立法,维护台海和平以及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和平发展的立法。由于它有极强的惩治“麻烦制造者”“台独”势力的功能,所以它又是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事业,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立法。

祖国大陆从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起,相继提出了“叶(剑英)九条”、“邓(小平)六条”、“江(泽民)八点”、“胡(锦涛)四条”,以及“5·17声明”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轴,是将这些方针政策的基本精神转化为法律,而同时也会明确界定什么是分裂国家,怎样惩治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世人都已看清,“台独”势力玩弄分裂国家的把戏,可谓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从“以武拒统”到“决战境外”,从“台湾主权独立”到海峡两岸“一边一国”,从“政治台独”到“去中国化”的“文化台独”,从制造岛内族群分裂到公然割裂海峡两岸中国统一的领土主权,从“渐进式台独”到“统、独由台湾全民公决”,从“隐性台独”到“修宪、制宪”的“法理台独”,无所不用其极。“台独”势力很得意,认为祖国大陆既不能下决心打台湾,又阻挡不住其分裂国家的进程。可是,“台独”势力太自作聪明了,他们忘记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就是要制服“台独”这个妖魔,为海峡两岸的发展,为两岸人民,创造一个和平的环境。

三、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必然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政治影响。

首先,祖国大陆将实现两岸统一的大政方针,转化为国家立法,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不可动摇的反对分裂国家的坚强意志,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次,这项立法将是既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为中心,也会清楚地确定分裂国家的犯罪表现及惩治办法。这使建立海峡两岸及世界范围内的爱祖国、反分裂、反“台独”、促统一的最广泛的大联盟,有了法的依据,也是对海外华侨、华人爱国爱乡的建议的尊重和采纳。第三,这项立法在台湾岛内会引起强烈反响,各种政治势力都会更加认真地审视两岸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道路。陈水扁叫嚷“一边一国”,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还是他当“总统”依据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明文确定海峡两岸的领土主权是统一的整体,所以,陈水扁的“一边一国”,就是地地道道的分裂国家的行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将封堵一切妄图通向“台独”方向之路。台湾的一些党派,也将由于祖国大陆已在制定《反分裂国家法》,而思考维持两岸和平、稳定之策。比如,筹划与大陆交通行业协商,以便实现鸡年春节两岸双向、多点、对飞直航,以适应在大陆经商及两岸间节日探亲访友数以百万人之需求,就是创造两岸关系缓和气氛的一项努力。如果台湾当局仍像羊年春节那样,破坏两岸民间双向直航,无论以什么为借口,都无法向台湾人民交待。对这项立法,台湾民众会有一个认识过程,开始可能怀疑甚至反对,在“台独政治”挂帅的台湾社会,这是可以想见的。然而,“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有了这项立法,可以使台湾民众逐步认清是谁在“卖台”,又是谁真正“爱台”、“尊重台湾民意”。第四,这项立法会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与中国友好的国家会更坚定地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他们能够充分理解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并为世界和平发展作出努力的良苦用心,从而使“台独”势力在国际上没有立足之地。与中国早已建立了外交关系的美国,在中美关系的进程中,始终处于矛盾状态。美国政府从其全球战略出发,必须要与中国合作,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但它又想遏制中国的发展,所以,一直以美国的国内法——《与台湾关系法》干涉中国内政,不断向“台独”势力发出错误信号,在台湾海峡两边采取钟摆政策,把台湾当做牵制中国的棋子。近年来,中美两国的共同利益,远远大于两国间的政治分歧,但是美国仍然不肯放弃台湾这颗棋子,不肯废除《与台湾关系法》。正是这个问题严重影响了中美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虽然美国有关当局近来多次表示,目前中美两国关系处于建交以来的最佳时期,但却因美国仍有《与台湾关系法》,使中美关系很难发展到友好合作的新阶段。中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给美国从台海问题上抽身,设下了一个体面的台阶,如果“台独”势力胆敢枉行,单方改变台海现状,中国依法惩治“台独”,纯属中国内政。如果美国以《与台湾关系法》为借口,介入台海问题,就把自己置于侵略者的地位。因此,美国政府应认真考虑如何尽快摆脱“台独”这个“麻烦制造者”带给美国的麻烦乃至危险。事实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这项立法草案时,美国政府表示,台湾海峡没有出现升高紧张局势的迹象。从美国政府官员的表态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府正在理解中国这项立法的正当性。如果美国政府能从中美两国的长远利益和世界大局出发,正确对待中国这项立法,排除中美两国发展友好关系的障碍,中美两国关系的前景将十分广阔。日本小泉内阁也应当从中国的这项立法中,对其鼓励“台独”势力的举措有所检讨,不要在中日两国关系中制造新的麻烦。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中国完成并颁布实施《反分裂国家法》的极其重大的意义。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描述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当天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

适用范围

《反分裂国家法》仅适用于台湾问题。

参见

台湾问题

一个中国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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