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学概说 |
释义 | 法 学 概 说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的性质和任务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自从社会上有了法,特别是有了成文法以后,也就有了法学。恩格斯说:“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这是因为,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了法,除了运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以外,还得对法进行宣传、解释和辩护,求得法的更圆满的实施;并且要进一步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法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谋求制定更恰当的法,使它更能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因而统治阶级中就有一些人专门为法进行说教,发表许多关于法的言论和文章,有的还写了专著。这就是统治阶级的法学,既是阶级统治所需要,又是属于统治阶级所有。 由于法的实施对整个社会生活进行了干预,影响及于社会各阶级,统治阶级以外的其他各阶级也都对法有所反应,有所议论、批评,以至反对。这些意见形成了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学。可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学才能取得支配的地位而被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违反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学,往往被压制、禁止。但阶级社会的阶级矛盾是有消长的。代表新生产方式的阶级的法律观点,起初虽然是微弱的、被压制的,但随着这个阶级力量的成长壮大,经过革命取得了政权,他们的法律学说也就发展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学,发挥着指导新法的制定和维护新法的作用。 法学同法一样,是有阶级性的。奴隶主、封建主或资产阶级的法学,生根于不同形式的私有制和剥削制度,它们的共同任务在于维护和巩固剥削阶级的经济关系,为确认和发展对剥削阶级有利的法律关系作辩护。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指导的无产阶级的法学即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为维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从而为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直至最后实现共产主义服务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对一切阶级一视同仁,或者对一种法制既不拥护又不反对的超阶级的法学。 法学研究的对象由于不同时期、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法学家,对法有不同认识,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也往往有不同的看法。仅就近现代资产阶级法学而言,有的从抽象的理性、正义或某种精神出发,认为法学在于研究亘古不变的理想法,使之成为现行立法的依据。有的从法律形式出发,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法律规范本身,而摈弃对法律规范作任何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也有的从法的实际效用出发,主张法学的任务在于考察法与社会事实的相互关系。但是,法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如果只是孤立地“就法论法”,或者主观抽象地研究法的问题,都不可能弄清法的实质;只有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把法与社会经济和其他社会现象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比较、综合,才能对法作出科学的回答。 法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形式上看,法是以国家意志出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学既应研究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和结构,又应研究法与经济、政治、社会、道德、历史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相互关系。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是研究法学的根本方法。 法学研究的范围法学研究的具体范围同法学的分科是密切联系的。从法的各种类别来说,法学研究范围首先是各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刑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从而有与之相适应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家庭婚姻法学、民法学、 经济法学、军事法学、 刑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法学分科。这些部门法属于国内法范围。法学研究范围还包括与国内法相对称的国际法。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因而法学分科还有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再则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不仅现在有,历史上也有;不仅一国有,其他国家一般也有;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作比较研究,因而法学又有法律史学、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的分科。 从法的制定到实施来说,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包括立法学,即研究立法的目的、原则,立法的技术、程序和对立法的评价等一系列问题。法既经制定就要实施,因而法学还应研究法律的实施、法律实施的保障以及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这种研究的学科,可以称为法施行学(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问题)。 法学研究的分科按认识论分科从认识论来说,法学也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类。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整个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中国法学界目前把理论法学称为“法学基础理论”,在西方法学界称为“法律哲学”、“法理学”或“法律理论”。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把国家和法两个 按社会现象社会现象结合起来研究,称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有关国内或国际法律规范。但这并不是说应用法学没有自己的理论,只是这种理论同理论法学的理论有所不同。相对地说,应用法学比较具体,与社会实践直接联系;理论法学则相对地抽象,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法律思想史如果是指研究法学基础理论的历史,可以说它是介乎理论法学和法律史学之间,因为从形式上看,它和法制史一样,属于法律史;但从内容上看,它不同于法制史,法制史是研究应用法学的历史,而法律思想史是研究理论法学的历史。 分科的根据上述法学范围或分科,是从不同角度来划分的,在横的方面,各分科有的内容会彼此交叉。在纵的方面,又是多层次的,有些分科还可以再细分为若干专业。法和法学体系的划分同社会发展相适应。一般地说,古代法的体系较为简单,而到近现代则趋于繁复。如中国古代法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而现代资本主义法则划分为许多部门。同时,法和法学体系又因法的本质不同而大有区别。社会主义法的体系不可能沿用资本主义法的划分方法。法和法学体系的合理划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很有必要,在理论上要求细密,而在法规编纂上的分类和学校课程设置上则不宜过细。在一个国家中,虽有相当数量的法学研究单位和研究工作者是以研究法律史、国际法、外国法和比较法等为专职,但就这一国家的法学总体而论,它所研究的重点是本国的现行法,包括现行法的立法学、法施行学和理论法学。 我国的法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法学还是一门较新的学科。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研究的发展,它的分支学科的划分也在发展中。有的分科虽然仍旧沿用传统的名称,但其内容则不相同。例如中国民法已经不是什么私法了,同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也不只是民法一个部门,还有经济法和其他新的部门。与之相适应,法学分科上也就有了经济法学和其他新的分科。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把科学技术利用到法学领域来促进法学发展的法律系统工程学等也已经产生。 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以致法学与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因而法学同哲学的关系最为密切。在学术史上,哲学曾作为“科学的科学”出现,以之代替一切科学,特别是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力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都当作这一体系中的一个环节。19世纪G.W.F.黑格尔的哲学就是这种体系的最后尝试。他的“法哲学”是他的庞大的唯心主义体系中的一个环节。随着人类实践经验的积累,就有可能和必要对世界的个别部分分别独立进行研究,法学也就逐步确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概念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从中汲取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时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但是这并不意味可以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代替法学的基础理论,甚至代替法学本身,也不意味可以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总的方法论代替法学自身的方法论。现代西方法学界往往将法学的基础理论称为“法律哲学”。但这种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 原理和规律, 是专业法学家的法律哲学。因而这种法律哲学一般是法学的一个分科,既不是哲学的一个分科,也不是法学和哲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作用法所反映的阶级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过来,法又反作用于经济,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与经济的关系形成了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密切关系。法反映了社会的经济基础,经济领域的大量法律,为各项经济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使法学和经济学更直接地联系在一起。法学和经济学都要研究法和经济的相互关系,但研究的角度和方面不同。经济学研究经济规律本身的问题,法学研究有关经济发展上的法律保障问题。 法学的历史古时的法学历史上,政治学和法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例如在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把政治和法律结合在一起来谈的,也就把政治学和法学结合在一起了。在中国,儒家学说曾长期占据思想领域的支配地位,伦理、政治、法律思想也就融合难分。在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统治地位,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学科都成了神学的附庸。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古兰经》是宗教经典,也是法典。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些学科才逐步摆脱神学的桎梏。但政治学和法学还是结合在一起。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例如J.洛克的《政府论两篇》、 J.-J.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至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作品,可以说都是兼具政治学和法学两种内容的著作。直到19世纪,两者才彼此分离,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国家、政府、政党等,都是法学和政治学所共同研究的问题,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不言而喻的。 法学与社会学,正如它与政治学、经济学等一样,存在着相当密切的而且相互交错的关系。家庭、婚姻、青少年犯罪等问题,是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都关注的一些问题。但社会学家是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加以研究,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关系。 研究法学的注意与其他学科紧密联系在研究法学和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时,我们还应注意法学与其他学科共有的或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交错关系的边缘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犯罪侦查学、证据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教育学、法律统计学和法律系统工程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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