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律职业共同体 |
释义 | 概念与意义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起源与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产生源于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S·库恩关于“科学共同体”定义的提出。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将法律职业认为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据他的这一学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具有同质性,职业道德的传承是其重要特征;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附带地以法律职业谋生,但仍不失其公共服务的精神。 在我国的状况在我国,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不同释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描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在西方,法学家和社会学家都极为重视对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现象的研究。国内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现在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正如强世功所说,法律只有成为一门稳定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才能独立于大众感知的道德和变动不居的政治意识形态获得自主性,只有具备与众不同的思维逻辑和法律技艺,才能掌握在法律共同体的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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