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国法院系统 |
释义 | 一 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la cour d'appel )和行政法院(le tribunal administratif)两大系统。 法院包括民事法院(le cour d'appel)和刑事法院(la cour d'assise)。其中属于民事法院的有初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属于刑事法院的有违警法院(le tribunal de police),轻罪法院(la cour penal)和重罪法院(le cour de cassation)。此外,还有上诉法院(la cour d'apple) (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审法院,重罪案件除外),国家安全法院(le conseille d'Etat)(负责审理和平时期颠覆活动案件以及司法部长以政治罪为由指定其审理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la cour suprême)(普通法院的最高审级,但只复议法律问题,不审理事实,不制作新判决,作为裁决的是仲裁,即le tribunal de conflit)。 二 行政法院行政法院(le tribunal administratif) 担负两项任务: (1)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门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定草案,属行政职能; (2)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属司法职能。行政法院分为两级,即最高行政法院(le tribunal superieur)和各省所设的行政法庭(les tribunaux des regions)。争议法院(le tribunal de conflit)是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根据法国宪法规定,还设有独立于上述两系统之外的特别高等法院(le tribunal supreme),专门审理总统所犯叛国罪和政府部长在任职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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