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定公文 |
释义 | 概念所谓法定公文,它的范围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同时实施,以下简称《条例》)中所规定的14种正式文种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中所规定的13种正式文种。法定公文与应用写作关系密切。 规定的法定公文种类(1)命令(令) (2)决定 (3)公告 (4)通告 (5)通知 (6) 通报 (7)议案 (8)报告 (9) 请示 (10)批复 (11)意见 (12) 函 (13) 会议纪要 新规定的公文适用范围是:(1)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7)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8)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9)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1)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2)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3)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此外,公文格式个别地方也有变化。 法定公文标准格式法定公文比起其它公文(运行时往往作为附件而需要行政公文负载)来,更加重视公文格式的统一规范。法定公文是由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公文,包括行政公文、党务公文等。行政公文,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规定。党务公文,由《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规定。此外,法定公文在格式上都还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来写作,该文件为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于1999年12月27日。 具体文件内容,可参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http://www.appliedwriting.com/Html/guiifan/guifan/670200810071914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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