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不徇情 |
释义 | 基本解释词 目 法不徇情 发 音 fǎ bù xùn qíng 释 义 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出 处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七十二回:“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法不徇情,尔直深戒。” 反义词 徇私枉法 选 自 《吕氏春秋·孟春纪》 注释①墨者:指战国时的墨家学派,创始人为墨翟。 ②巨子:相当于“大师”,战国时墨家对本学派有重大成就的人的呼称。 ③腹黄享(tūn):人名,姓腹名黄享。 ④秦惠王:战国时秦国国君,名驷。 ⑤他子:另外的儿子。“他”意为另外的、别的,不是第三人称代词。 ⑥弗诛:不杀死(他)。 ⑦以:相当“于”,介词。 ⑧夫:语气词,放在句首,表示将发议论。 文言文原文墨者有巨子腹,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不可不行墨者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 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巨子可谓公矣. 翻译墨家有一个领袖叫腹(黄享),居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了人。秦国的惠王(对他)说:“先生你的年事已高,又没有别的儿子。寡人已经命令官吏不杀你的儿子了。先生你这件事就听我的吧。”腹(黄享)回答道:“墨家的法律说:‘杀人的人处死,伤人的人处刑。’这是用来禁止杀人和伤人。而禁止杀人和伤人的法,是天下(人应该遵守)的大义啊。王您虽为了他开恩而命令官吏不要杀他,腹(黄享)我却不可以不按照墨家的法行事。”腹(黄享)不听惠王的,还是杀了儿子。 儿子,每个人私人所爱啊,忍受私利而行大义,领袖腹(黄享)可说是公道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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