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二次土葬 |
释义 | 二次土葬是在人死入土安葬3年或5年,甚至更久以后,重新起死者遗骸之残骨于地下,另再埋葬。这种作法是要待人体软组织完全腐烂和分解后,再打开棺罂、捡 骨,用白酒洗净,然后按人体结构,脚在下、头在上、屈体、装入陶罂(罐,俗称“金罂”),盖内写上死者世系姓名,重新埋入地下。这种二次葬,亦称为“洗骨 葬”或“捡骨葬”。 民族丧葬习俗我国许多民族丧习俗,为复葬葬式之一。初葬若干年后,再通过正式仪式将棺木或尸骨取出二次葬。据考古发现,我国仰韶文化时期就有二次葬俗。其动机一说是古人认为人之血肉属于人间,必须待其腐朽之后再作正式埋葬,死者灵魂才能脱离尸身进入阴间;一说是为实行氏族或家族合葬的需要。后代二次葬的原因各异,或子孙发迹,再行“厚葬”;或因朝廷追褒、追贬而“改葬”;或客死他乡,就地 葬,过后移归故里“迁葬”;或夫妻一方先亡,待另一方亡故,移骨“合葬”等。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先初葬,后改葬成为必须履行的程式。 二次土葬-历史二次土葬 二次葬跟一次过埋葬的葬法一样古老。考察广东新石器时代遗址即能发现当时已流行这种葬法。例如,石峡文化的氏族公共坟墓里,就分别拥有一次葬和二次葬的故葬 址遗址。此外,还有火烧墓穴及一墓存两套随葬品的情况。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墨子》卷6《节葬)下篇曾指出:“楚之南有炎人国,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 后埋其骨,乃成为孝子。”这是关于二次捡骨葬的一条最早记载。 《墨子》书中所指的“楚之南”当然包括岭南。今日回溯,文中地点并与广东曲江石峡文化遗址地望相符,可见这一葬俗在广东源远流长。 在中国,有关二次土葬风俗的记载很多。据顾炎武着《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0,《广东四》,明代粤北之人“死3日则权厝之中土,3年后取遗骸为坟葬之”。同一篇文字又说,清代兴梅客家地区,“俗父母葬10年皆议改葬。改葬者以罂易棺,捡骨而置之”。 根据光绪《惠州府志》卷45,《风俗》篇,惠州一带风俗都是“择吉壤安葬,……各县大抵相同,或有惑于风水之说,停柩期年,3年而后葬者,或有葬不数年,启土剖棺、纳骨于瓦罐,名曰金城,迁葬他所者。” 据光绪《嘉应州志》卷5,在潮汕地区,“葬后10年或10余年,则易其棺而贮骨于瓷罂,名曰“金罐”。骨黄者,复痤原穴,骨墨者,另觅佳城。” 民国版闽西《上杭县志》卷21称:“又有改葬之陋俗,亡12年后棺朽而肉化,以罂易棺,捡骸而置其中,曰骸金罂,曰金罂迁,转徒不定,取先骸而珍藏之,便于携带。” 广东蕉岭“二次葬”亦成习,《石窑一征》记述曰: “俗父母葬10年皆议改葬。改葬者以罂易棺。捡骸而置之罂,亦有虞失瓦棺之义也。捡骸曰捡金,故罂曰金罂。改葬者启其殡,见土色佣而燥,骨无朽,则仍葬故处。如土色黑而湿,骨将朽,则迁吉地。” 中国仰韶文化早期曾流行二次葬,仰韶文化的中、晚期和齐家文化、辛店文化、卡约文化、寺洼文化等遗址也有发现。一般可分为单人二次葬和多人二次葬。有的有葬具(如用瓮棺),有的只有土坑。中国后来的一些少数民族以及北美洲的印第安人等也有过这种葬muz俗。 二次土葬-导致因素除了生养死葬、“入土为安”“隆丧厚葬”等传统习俗在中国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的意识中根深蒂固之外,一些社会名流的示范效应也引导了骨灰豪华墓葬的社会风气。 钟女士说:“过去,大家都放在骨灰楼里,公家省地自家省钱。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带头大搞墓地,地方领导、企业家、文艺名流的墓葬越来越奢华。连广州银河革命公墓也冒出占用大片土地的豪华坟墓。有点钱的人家都要买地搞‘入土为安’,村干部、有钱人竞相建大坟,老百姓哪有不跟风的道理?”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城镇经营性墓地价格高昂,农村地区骨灰楼和公益性墓地匮乏,导致广大农民没有安放骨灰的合适地方。以广东汕头为例,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汕头将建设33座公益墓地,但至今只建了1座。 与此同时,殡葬管理对政府的“考核指挥棒”也出现了偏颇——民政部门对于下属各地“火化率”的考核要求占据了大量分值,而对于真正体现“节约土地”精神的火化后埋葬管理问题,却因为相关执法部门责任不清、执法主体不明,出现了执法的“真空”。 广东省民政厅副厅长陈桂光说:“对墓地整治有管理权的包括民政、林业、国土、公安以及地方党政机关等多个部门。毁林占地建坟,需要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齐抓共管。”而广东省林业厅工作人员李涛表示,在占地建墓问题上,民政部门才是执法主体,林业部门仅起辅助作用。 二次土葬-问题解决黑龙江巴彦县守山老人郑国祥每天穿着被火烧得尽是窟窿的大衣,到自己承包的林地巡视数次。为防止林地内埋入新坟的家属祭奠时引发山火,他花钱请来了民政执法人员,希望按照国家规定清理坟头,没想到,执法人员告诉他“允许二次土葬”。 执法人员:“我们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二次土葬”是否合法?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杨渊沛,他表示,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死人火化后可以寄存或深埋,但不能以起坟的形式“二次土葬”,如果发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平坟。 巴彦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办公室采访了副所长李岩,他表示,按照规定,火化后再埋到地里起坟属于“二次土葬”,是不允许的,必须平坟,执法大队有这个执法权限,但“二次土葬”在当地只是个别情况。巴彦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所长、执法大队队长高振海却说,巴彦县地域较大,民政部门只能将公路两侧的坟平掉,由于其他地方的坟相当多,所以,执法人员只能对不在视野内的坟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因为有的老百姓宁可罚款也要埋,因此,执法人员也没有办法。高振海边说边向记者出示了“执法证”。 “执法大队从来不罚款!”李岩打断了高振海的讲述,并迅速走出办公室,在门外喊:“高队长,接听电话。” 是维护不作为?执法行动可以避免山林遭受“灭顶之灾”,还可以净化当地环境。执法人员为何“视而不见”呢?高振海的解释让人感到迷惑:“即便是‘天天管’也管不过来,再说,现在不是提倡建立‘和谐社会’吗?!”执法人员的工作是破除迷信,执法时却经常被人骂祖宗,所以,只能尽量去工作。再说,社会矛盾不能激化,只能缓解。 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回宝刚律师认为,“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要努力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环节,“死人与活人争地”的情况,显然是新农村建设中应该解决的问题,执法人员应当知难而上,大力提倡新风尚,耐心讲解政策。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少“棘手”问题,但如果不加强执法,“二次土葬”形成规模之后,更加难治。 二次土葬-根本办法在殡葬管理方面,既要加强监管和执法,要“堵”;同时,也要在观念上倡导能够满足广大群众表达情感的殡葬新理念,要“疏”。 据汕头市民政局介绍,汕头市海葬数量是全国最多的。特别是澄海区,近几年骨灰海葬率超过60%。汕头潮南区雷岭镇也属于偏远山区,但当地基层干部重视殡改,多年来火化率100%,骨灰在骨灰楼免费寄存,迄今没有出现私建坟墓。 现状长沙、武汉、天津、广州等地,墓葬、燃烧纸钱、燃放爆竹等陈规旧习,正在被树葬、草坪葬、天堂信箱、网上纪念馆等既环保又节地的文明殡葬和祭奠方式所取代。与此同时,殡葬管理除了继续提高、巩固火化率,还应当从骨灰管理等角度深化变革。例如,增加财政投入,支持农村公墓建设。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划定墓葬区,引导村民自觉把“先人”葬入墓园,或者寄存在骨灰楼。同时,严格控制公墓规模,引导社会转变“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