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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CENELEC和CEN以及它们的联合机构CEN/ CENELEC是欧洲最主要的的标准制定机构,CENELEC于1976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由两个早期的机构合并而成。它的宗旨是协调欧洲有关国家的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和消除贸易上的技术障碍。CENELEC的成员是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7个成员国的国家委员会,CENELEC主管电工技术的全部领域,而CEN则管理其它领域。

CENELEC与CEN 简介

CENELEC和CEN以及它们的联合机构CEN/ CENELEC是欧洲最主要的的标准制定机构。 CENELEC于1976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由两个早期的机构合并而成。它的宗旨是协调欧洲有关国家的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和消除贸易上的技术障碍。CENELEC的成员是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7个成员国的国家委员会。除冰岛和卢森堡外,其余17国均为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成员国。 CEN于1961年成立于法国巴黎。1971年起CEN迁至布鲁塞尔,后来与CENELEC一起办公。在业务范围上,CENELEC主管电工技术的全部领域,而CEN则管理其它领域。其成员国与CENELEC的相同。除卢森堡外,其它18国均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成员国。

CEN/CENELEC和欧洲标准

CENELEC与CEN长期分工合作后,又建立了一个联合机构,名为"共同的欧洲标准化组织",简称CEN/CENELEC。但原来两机构CEN、CENELEC仍继续独立存在。1988年1月,CEN/CENELEC通过了一个"标准化工作共同程序",接着又把CEN/CENELEC编制的标准出版物分为下列三类: 1、EN(欧洲标准):按参加国所承担的共同义务,通过此EN标准将赋予某成员国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合法地位,或撤销与之相对立的某一国家的有关标准。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必须与EN标准保持一致。 如:EN10025,EN10028 2、HD(协调文件):这也是CEN/CENELEC的一种标准。按参加国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各国政府有关部门至少应当公布HD标准的编号及名称,与此相对立的国家标准也应撤销。也就是说成员国的国家标准至少应与HD标准协调。 CENELEC与CEN的成员组织 国家 CENELEC CEN 欧共体国家 比利时 CEB IBN 丹麦 DEK DS 德国 DKE DIN 法国 UTE AFNOR 希腊 ELOT ELOT 英国 BEC BSI 爱尔兰 ETCI IRS 意大利 CEI UNI 卢森堡 SEE SEE 荷兰 NEC NNI 葡萄牙 IPQ IPQ 西班牙 AEE AENOR 欧洲自由贸易区 芬兰 SESKO SFO 冰岛 ICS ICS 挪威 NEK NSF 瑞典 SEK SIS 瑞士 CES SNV 3、ENV(欧洲预备标准):由CEN/CENELEC编制,拟作为今后欧洲正式标准,供临时性应用。在此期间,与之相对立的成员国标准允许保留,两者可平行存在。 CEN/CENELEC规定:对于EN和ENV,采用同一种编号系统。其中40000以下的编号属于CEN,50000以上的归CENELEC,介乎其中的属于CEN/CENELEC。 欧洲标准编号及分工 CEN 1-39999 其中: 1-1999 独立的CEN工作成果 2000-6999 AECMA工作成果 航空 7000-9999 备用 10000-19999 ECISS工作成果 钢铁 20000-39999 ISO工作成果 20000+ISO编号 CEN/CENELEC 40000-49999 其中: 40000-44999 信息技术(IT) 同样编号用于HD标准 45000-49999 其它共同活动 CENELEC 50000-199999 其中: 5000-54999 独立CENELEC工作成果 55000-55999 CISPR工作成果 56000-59999 备用

60000-69999 IEC工作成果

60000+IEC编号

70000-99999 备用

100000-199999 CECC工作成果

100000+CECC编号

表中:

AECMA:Association Europeene des Constructeurs de Material Aerospatial 欧洲航空器材制造商协会

CECC:CENELEC的电子元器件委员会

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无线电干扰国际专门委员会

ECISS:European Committee for Iron and Steel Standardization 欧洲钢铁标准化委员会

1988年3月,根据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建议,成立了欧洲邮政及电信管理部门的欧洲联盟(CEPT)及其欧洲远距离通信标准局(ETSI)。ETSI与CENELEC工作上有交叉,为此两机构作了分工。CENELEC主管下列方面的标准:①安全;②环境条件;③电磁兼容;④设备工程;⑤无线电保护;⑥电子元器件;⑦无线电广播接收系统及接收机。ETSI主管:①无线电领域的电磁兼容;②私人用远距离通信系统;③整体宽频带网络(包括有线电视)。

欧洲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

早在70年代,为了实施电气产品的安全认证,CENELEC曾专门编制了一套安全标准,即CEE标准(当时还没有规定编号办法),并建立了一个电工产品认证用的CB体系,即各CENELEC成员的认证检验机构互相承认检验结果。曾经在欧洲认证体系中起过作用(目前仍在部分使用)的CEE标准的主要产品见表。

欧洲CB体系中使用过的CEE标准一览表

CEE标准号 适用产品 对应的IEC标准

1 收音机与电视机 65

2 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245

3 螺纹灯座 238

4 微型熔断器 127

5 控制器

7 家用插销插座 83

10.11 家用电器 335

12 荧光灯座 400

13 塑料绝缘电线电缆 227

14 固定装置开关 669

15 安全隔离变压器 742

16 熔断器 269

17 工业用插销插座 309

19 小型断路器 898

20 电动工具 745

22 设备用耦合器 320

24 器具开关 328

25.30 照明器 598

27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755

28 温度控制器 730

为了进一步实施CB认证体系,1973年CENELEC前身的成员国机构共同签署了一个CENELEC认证协议(CCA)。签署者互相约定,由某一签署的认证检验机构按某一协调标准作出的检验结果将被其它签署的认证检验机构所承认。检验的机构只须用一份"检验结果通知单"通知其它机构,即可得到他们的承认。因此,我国电工产品出口企业一般情况下只要取得欧洲一个主要国家(如德、英、法、意、荷等)的认证检验机构(如VDE、BSI、UTE、IMQ、KEMA等)的测试证书和标志,即可得到其它国家的承认。

在CENELEC的主管范围内,电线电缆是一种特殊情况,另有一个HAR协定。按此协定,欧洲各国中使用同一种电线电缆认证的协调标志。即由电线电缆厂所在的成员国的认证机构对某种电线电缆产品进行认证后,即可在该产品上加上该国合格标志(用彩色条纹表示,统一由VDE协调条纹组合),再加上一个▽HAR▽标志,此产品即可在欧洲16国中通用。我国国内的电线电缆企业是不能利用这个HAR协定的。我国生产的电线电缆要想出口到西欧这16国,较便捷的方法是先向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申请CB测试证书。CCEE安排在上海电线电缆检测站或广州电气安全检测站测试,合格后由CCEE颁发CB证书。企业持CB证书及CB测试报告再去向欧洲某一国认证机构申请该国标志。我国的家电产品或其它电工产品,如带有电源插头线的,为便于整机出口西欧,必要时可购买一根带HAR标志的电源线。

除CCA及HAR协定外,CENELEC的电子元器件委员会(CECC)也建立了一个协调的优质证明体系,其工作情况与HAR协议相似。参加CCA、HAR及CECC的国家和成员单位见表。

CCA、HAR及CECC的成员单位

国家 CCA协议 HAR协议 CECC协议

奥地利 OVE OVE ETI

比利时 CEBEC CEBEC CEBEC

丹麦 DEMKO DEMKO Elektronik Centralen

芬兰 SETI Elektronik Centralen

法国 UTE UTE SNQ

德国 VDE VDE VDE

英国 BEAB及BSI BASEC EQAD

希腊 ELOT ELOT

爱尔兰 IIRS IIRS IIRS

意大利 IMQ IMQ IMQ

荷兰 KEMA KEMA KEMA

挪威 NEMKO NEMKO Elektronik Centralen

西班牙 AEE AEE SNQ

瑞典 SEMKO SEMKO Elektronik Centralen

瑞士 SEV SEV

葡萄牙 SNQ

en (1,2-乙二胺)

1、物质的理化常数

国标编号: 82028 CAS: 107-15-3

中文名称: 1,2-乙二胺

英文名称: 1,2-Ethylenediamine;1,2-Diamin

别 名: 1,2-二氨基乙烷;乙(撑)二胺

分子式: C2H8N2;H2NCH2CH2NH2 分子量: 60.10

熔 点: 8.5℃ 沸点:117.2℃

密 度: 相对密度(水=1)0.90;

蒸汽压: 1.43kPa/20℃ 闪点:43℃

溶解性: 溶于水、醇,不溶于苯,微溶于乙醚

稳定性: 稳定

外观与性状: 无色或微黄色粘稠液体,有类似氨的气味

危险标记: 20(碱性腐蚀品)34(易燃液体)

用 途: 用于有机合成和农药、活性染料、医药、环氧树脂固化剂等的制取

2.对环境的影响:

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接触本品蒸气,可发生呼吸道刺激;个别接触者有过敏性哮喘及全身不适,如持续性头痛。对眼有刺激性。可因原发刺激及致敏作用,引起皮肤损害。

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

毒性:属低毒类。

急性毒性:LD501298mg/kg(大鼠经口);730mg/kg(兔经皮);LC50300mg/m3 (小鼠吸入)

对生物降解的影响:水中浓度100mg/L时,亚硝化毛杆菌对NH3氧化的能力受到抑制(抑制73%)。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与硫酸、硝酸、盐酸等强酸发生剧烈反应。

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

3.现场应急监测方法:

4.实验室监测方法:

2,4-二硝基氮苯比色法《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第二版),杭士平主编

5.环境标准:

前苏联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2mg/m3

前苏联(1975)水体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0.2mg/L

6.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泄漏应急处理

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堵漏。喷水雾能减少蒸发但不要使水进入储存容器内。用沙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然后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

废弃物处置方法:用控制焚烧法。焚烧炉排出的氮氧化物通过洗涤器或高温装置除去。

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蒸气时,佩带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带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它: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立即用水冲洗至少15分钟。若有灼伤,就医治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立即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灭火方法:雾状水、二氧化碳、砂土、泡沫、干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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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6: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