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日和平条约 |
释义 | 对日和平条约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语: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由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和约,并且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该合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地位问题,合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 随着这个条约的生效,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 名词解释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或旧金山和平条约)(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语: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是同盟国与轴心国日本所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签订了这份和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这份和约的起草人为当时的美国国务卿顾问杜勒斯。 该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战后地位问题,和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权利。于第三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诸岛实施联合国信托管理。 随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结束了长达七年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的状态;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日本为联合国会员国。12月18日经联合国45个成员国提案,51个成员国附署;联合国接纳日本成为第80个会员国。 内容领土* 日本国承认朝鲜和韩国的独立,济州岛、巨文岛及郁陵岛的主权归韩国所有。 * 日本国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权利。 关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如果基于国际法,随着和约的缔结,占领期的政策便全部失效。与日本签订和约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便失效,所以不能在日本随意地给予大赦的那样限制的条款被加进了。 条约内容:第11条【战争罪刑】 日本接受在日本领土内外之“远东国际军事法院”,与“联盟国战争罪刑法院”之判决,并承诺将执行就前述拘禁于日本之日本国民之判决。联盟国对前述拘禁犯之赦免、减刑与假释,基于单一或多数联盟国政府之个别考量,或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受“远东国际军事法院”判决确定者,除经法庭之联盟国政府代表多数议决,以及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 关于政治及经济第十条 日本放弃,一切有关中国之特别权利与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签署于北京之最后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所衍生之对中国的利益与特权;同时,同意放弃前述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 关于求偿权与财产第21条 中国与朝鲜不受本条约第25条规定之所限,中国应享有本条约第10条与第14条之权益、朝鲜则享有本条约第2条、第4条、第9条与第12条之权益。 签字国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高棉、加拿大、锡兰 (斯里兰卡)、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土耳其、南非、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日本。 苏联、波兰及捷克反对条约内容,拒绝在和约上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因中国代表权问题未参加会议。但中华民国于1952年与日本在台北另签订了《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条文中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关于台湾的条文内容。该条约于1972年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日本单方面宣布“台北和约已经失去意义”,部分人士认为台北和约应该是《旧金山和约》的延伸,应受等同《旧金山和约》的保障,契约国不得片面废止条约内容。 另外,朝鲜与韩国也因为“朝鲜半岛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权问题,也未签署《旧金山和约》。直至1965年韩国才与日本签订日韩基本条约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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