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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2004年度正安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释义

针对我县地质灾害隐患点多、分布面广、危害性大的特点,必须坚持“ 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管理,单位、业主负责的管理办法,力争把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一、我县地质灾害情况

进入汛期以来,我县新州、俭坪等地相继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给灾区群众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全县存在地质灾害隐患10起,对97户400 余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主要灾种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等。其特点: 一是分布范围广。全市各乡镇均有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隐患存在,其中中观镇、 市坪乡、俭坪乡、瑞溪镇、杨兴乡、土坪镇、梓焉乡、和溪镇较为突出: 二是公路建设、水利建设、采矿采土等人为地质灾害逐年增多,突发性强,容易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 2004 年汛期地质灾害预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在地质环境脆弱及人类活动强烈的部分地区,主要是:

(一)公路沿线部分地段一正在修建的S303正安至桐梓公路沿线、S303正安至务川公路沿线、围腰坟至漏潭公路沿线、毛家塘至土坪公路沿线、县乡公路沿线、乡村公路沿线等,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泥石流为主。

(二)矿山企业集中区一主要分布凤仪、安场、梓焉、班竹、瑞 溪等乡镇的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山企业集中区。地质灾害类型以地裂缝、塌陷、水源枯竭等为主,并伴有崩塌、滑坡以及井下透水、垮塌。

(三)部分集镇建设区一主要是工程不合理开挖、切坡中采取防治措施不当,或未采取防治措施而诱发地质灾害。

三、2004 年度县级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矿山等。根据去年冬季以来地质灾害巡查和排查的情况,将10个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2004年度县级重要监控点,分布于全县19个乡镇,涉及97户400 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见附表 ) 。

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措施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公路、水利、煤炭、教育、规划、经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 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勘查治理方案,及时报告灾情发生情况,并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而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66号)以及( 遵府办发 [2004]45号文件)的要求 , 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和及时发布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的检查工作,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 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参与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灾情。

2 、规划部门覆行的职责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 防治工作。对各在建工程和存在隐患的建筑物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提出防灾要求,落实防灾措施,组织开展因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 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变险情,及时赶赴现场,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协助、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4 、城镇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本系统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因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负责及时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危房的鉴定工作。

5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辖区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负责督促新建公路项目业主开展沿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公路沿线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6 、公路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对县内省道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编制省道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积极开展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提出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负责管理省道公路建设设施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督促开展省道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省道公路沿线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7 、水利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江河湖库岸坡、城市河道坡岸、水利工程、防渗渠道、水电站及大坝等管辖地域内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组织开展发生在江河湖库岸坡、城市河道坡岸、水利工程、防渗渠道、水电站及大坝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监督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提出关闭航道的措施;负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开展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江河湖库岸坡、城市 河道坡岸、水利工程、防渗渠道、水电站大坝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8、乡镇企业(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乡镇企业(煤炭)生产活动范围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进行监管;负责乡镇企业(煤炭)活动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企业法人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 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乡镇企业(煤炭) 生产活动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督促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开展工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负责乡镇企业(煤炭) 生产活动范围内发生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9、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大、中、小学校等管辖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发生在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学校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督促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10、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进行监管,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积极开展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的建立,督促监测措施的落实。

11、经贸局履行的职责

负责国有工业企业(含其所有矿山)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 督促致灾人承担地质灾害的赔偿责任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责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处理。

12、计划部门履行的职责

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在审批或上报基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是否进行地质环境的勘察评价程序进行监督,把地质灾害评估、勘察和防治的经费纳入项目预算。

13、财政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14、民政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对遭受地质灾害的灾民救济和安置,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15、气象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长、中、短气象降雨预报资料 (尤其是在汛期强降雨期间)。

汛期是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期 , 上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早布置、早行动,务必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三)加强宣传,提高自觉防御能力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充分利用标语、专栏专刊、流动宣传等形式和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形式,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把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防御的基本措施向公众讲明白、讲清楚,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汛期,尤其是强降雨时期,要在当地电视台、新闻媒体增设防治地质灾害警示内容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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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