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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
释义

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成立于1946年,以兴安、哲里木、昭乌达、卓索图四盟,呼伦贝尔地区、布特哈部,伊克明安、齐齐哈尔、苏鲁克3旗为管辖领域,“实行高度民族自治”,“建设自由平等的民主政治”,组建东蒙古人民自治军,统一指挥内蒙古东部地区各支蒙古民族武装。2月15日,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经选举产生了政府委员15名,博彦满都当选为政府主席,玛尼巴达剌当选为副主席,哈丰阿为秘书长;选出由哈丰阿、特木尔巴根等45人组成的政府“小呼拉尔”;设立了政府工作部门4部3处。

机构组织形式、职权与发展

东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预备会议,在兴安盟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召开。会议研究了筹备成立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的有关事项。同时,变更了原行政建制,除将兴安、哲里木、昭乌达、卓索图盟,呼伦贝尔地区改称省外,又在原兴安东省地区划设了纳文慕仁省。

政府正式成立,民国35年(公元1946年)5月25日,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撤销,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古总分会成立,同时成立兴安省政府。

主要会议与政令

(一)主要会议

1.东蒙古人民代表会议

民国35年(公元1946年)1月16~19日在兴安盟葛根庙召开,东蒙古36个旗代表200余人到会,胡秉权、朱继先、黄文飞等以中共代表身份应邀参加大会。会议发表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自治法、组织法、施政纲领、树立宣言等,会议宣布成立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博彦满都任主席、玛尼巴达剌任副主席。

2.“四·三”会议

民国35年(公元194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与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各派7名代表,在承德举行正式会议,史称“四·三”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主要决议》,决定解散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成立联合会东蒙古总分会和西蒙古总分会。

3.东蒙古人民第二次临时代表会议

民国35年(公元1946年)5月26~28日,根据“四三”会议精神,经中共西满分局决定,东蒙古人民第二次临时代表会议在王爷庙召开,正式撤销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设置兴安省政府,受东北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双重领导;兴安省以呼伦贝尔、纳文慕仁、哲里木、兴安4盟为辖区;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古总分会;建立兴安军区,部队统称内蒙古人民自卫军。

(二)主要政令

民国35年(公元1946年)1月19日,东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发表《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树立宣言》。民国35年(公元1946年)2月15日,发布《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布告》。随之,先后颁发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法》、《省政府暂行组织规程》、《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纲领》、《政府各部及主席直辖各处局暂行组织规程》、《暂行政府职员服务规程》、《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暂行选举法》、《暂行法院组织法》、《旗(县)政府暂行组织规程》、《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经济建设纲要》、《暂行贸易管理法(案)》、《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暂行税法》等有关法规、政令。

民国35年(公元1946年)5月27日,东蒙古人民代表临时大会发表宣言。宣言称:“……为了全内蒙古自治运动的统一和执行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了第一次东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决定解销东蒙自治政府,成立兴安省政府,制定为人民谋福利的施政纲领。今后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的领导配合下,兴谋民主与自治的各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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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3: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