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订定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组织及运作 |
释义 | 《订定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组织及运作》,包括法律性质及职责、机关及附属单位、人员、最后及过渡规定等内容,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而制定,该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第三条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第六条 幸运博彩监察厅 第七条 互相博彩监察厅 第八条 审计厅 第九条 研究调查厅 第十条 行政财政处 第十一条 或有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人员(第十三条 人员编制 第十四条 人员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上的保密及特别权利)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第十六条 人员的转入 第十七条 部门名称的提述 第十八条 财政负担 第十九条 废止性规定 第二十条 生效) 概述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34/2003号 发布日期:2003-9-18 执行日期:2003-9-19 第一章 法律性质及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第三章 人员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法律性质及职责第一条 性质博彩监察协调局,为在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经营产业、互相博彩以及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领域内的经济政策的订定及执行方面,向行政长官提供辅助及协助的局级部门。 第二条 职责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职责为: (一)协助订定、统筹及执行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经营产业、互相博彩以及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的经济政策; (二)监察、监督及监管承批公司的活动,尤其是关于履行其法定义务、法规义务及合同义务方面; (三)监察、监督及监管承批公司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人的适当资格及财力; (四)在许可供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地点及场所并将该等地点及场所定为娱乐场的程序中,向政府提供协助; (五)许可及证明承批公司用作经营有关批给业务的所有设备及用具; (六)发出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中介业务的准照; (七)监察、监督及监管娱乐场博彩中介人业务,尤其是关于履行其法定义务、法规义务及合同义务方面,并履行适用法例规定的其它职责; (八)监察、监督及监管属自然人或法人的博彩中介人、其合作人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九)根据适用的实体法例及程序法例,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十)确保政府与承批公司之间的关系及承批公司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符合法规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利益; (十一)根据行政长官的指示或法律规定,执行以上各项未列举的任何按性质属该局一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第三条 组织架构一、博彩监察协调局由一名局长领导,且由一名副局长辅助局长。 二、为履行本身职责,博彩监察协调局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幸运博彩监察厅; (二)互相博彩监察厅; (三)审计厅; (四)研究调查厅; (五)行政财政处。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局长的职权尤其如下: (一)领导及统筹博彩监察协调局整体工作,并对各附属单位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及监察; (二)主要透过通告方式发出工作指示,或核准部门须遵守的规定或指示; (三)发出关于遵守法律、遵守批给合同及良好履行本行政法规第二条所指的职责的指示; (四)对外代表博彩监察协调局; (五)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法律或法规赋予的其它职权; (六)订立个人劳动合同及劳务提供合同; (七)发出、中止及废止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准照; (八)科处行政违法一般制度及其它法例规定的处罚。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副局长的职权尤其如下: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由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在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第六条 幸运博彩监察厅幸运博彩监察厅的职权尤其如下: (一)监察、监督及监管娱乐场、博彩厅、博彩区域及其它供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区域的入场情况及运作; (二)监察对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各类博彩方式的经营的法律规定、法规规定及合同规定的遵守情况; (三)预防及处罚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经营地点及场所内的不法活动; (四)监察涉及毛收入核算的活动,该等毛收入为博彩特别税、支付予幸运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它报酬的税项以及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的拨款按有关百分率计征、抽取的对象; (五)就引入的新幸运博彩方式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建议有关执行规则及在有需要时建议有关修改; (六)对包括电动或机动博彩机在内的所有博彩设备及用具的技术规格进行分析,以便对其作出许可及证明; (七)监察及监督供进行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所有用具及设备的运作; (八)监察、监督及监管博彩中介人业务,尤其是关于履行其法定义务、法规义务及合同义务方面; (九)就其职权范围内所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编制实况笔录; (十)就行政违法行为组成卷宗,并建议科处适用的处罚; (十一)监察、监督及监管以互动博彩方式经营的娱乐场幸运博彩活动。 第七条 互相博彩监察厅互相博彩监察厅的职权尤其如下: (一)根据相关的技术规定及其它适用的法例,监察、监督及监管互相博彩经营的运作及组织; (二)根据相关的技术规定及其它适用的法例,监察、监督及监管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经营的运作及组织; (三)监察涉及收入核算的活动,该等收入为批给合同或适用法例规定的税项及拨款按有关百分率计征、抽取的对象; (四)就互相博彩及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的各类博彩方式的技术规章,提出能使有关经营更有效率的修改建议,以及就承批公司提交的修改建议作出报并发表意见; (五)就所有性质的供经营互相博彩及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的设备及用具的特征及技术规格进行分析,以便对其作出许可及证明; (六)监察及监督承批公司在互相博彩及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经营中所使用的用具及设备的运作,以便作持续性监管; (七)确保在博彩活动中承批公司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符合现行法例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总体利益; (八)监察对互相博彩及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的各类博彩方式经营的法律规定、法规规定及合同规定的遵守情况; (九)预防及处罚在获许可经营互相博彩及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的地点及场所内进行的、与该等博彩经营有关的不法活动; (十)预防及处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事先许可的地点及场所之外经营及进行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以及任何种类的互相博彩或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预防及处罚在街道进行任何涉及现金往来或使用其它普遍接受的支付工具的博彩活动; (十一)就其职权范围内所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编制实况笔录; (十二)就行政违法行为组成卷宗,并建议科处适用的处罚; (十三)监察、监督及监管以互动博彩方式经营的互相博彩及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 第八条 审计厅审计厅的职权尤其如下: (一)对承批公司及其管理公司的法定回报及合同回报的执行,以及对其经济能力及财力的监管进行跟进; (二)监察及审计承批公司或其管理公司的会计或簿记,包括交易纪录、簿册、帐目及其它纪录或文件;查核是否存在任何类别的有价物;复印为核实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有否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合同规定所必需的全部或部分资料; (三)对证实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资料所需的承批公司会计资料进行系统审查; (四)监察、监督及监管博彩中介人的所有商业记帐的簿册及文件,以便对其进行审计; (五)在有需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进行特别审计; (六)对承批公司的例行运作程序进行计算机审计; (七)作出法律规定的公布; (八)监察及持续更新所有用于批给业务的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产及权利的清册以及所有可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产的清册,并在有需要时进行有关查验。 第九条 研究调查厅研究调查厅的职权尤其如下: (一)就每一批给范围,收集及分析处理所有关于承批公司活动的资料及经济财务指针; (二)编制关于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活动进展的经济预测报告; (三)编制关于互相博彩及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的经济预测报告; (四)编制关于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及其它适用法例所定的规定及条件进行的互动博彩活动的经济预测报告; (五)设立及持续更新关于承批公司重要活动的数据库; (六)了解可能有助于博彩监察协调局执行其职责的、在其它地区进行的与博彩有关的活动; (七)持续研究国际上使用的监察系统,以便完善博彩监察协调局所使用的监察系统; (八)设立、保存及发展博彩监察协调局工作时所需的例行计算机程序; (九)监察、监督及监管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承批公司、其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十)监察、监督及监管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承批公司获政府许可的管理公司、其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十一)监察、监督及监管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承批公司的财力; (十二)监察、监督及监管属自然人的幸运博彩中介人、其合作人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十三)监察、监督及监管属公司的幸运博彩中介人、其股东、董事、合作人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十四)监察、监督及监管经营互相博彩的承批公司、其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十五)监察、监督及监管经营互相博彩的承批公司获政府许可的管理公司、其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十六)监察、监督及监管经营互相博彩的承批公司的财力,及其获政府许可的管理公司的财力; (十七)监察、监督及监管经营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的承批公司、其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十八)监察、监督及监管经营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的承批公司获政府许可的管理公司、其股东、董事及主要雇员的适当资格; (十九)监察、监督及监管经营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的承批公司的财力,及其获政府许可的管理公司的财力; (二十)按照指示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研究及编制意见书。 第十条 行政财政处一、行政财政处的职权尤其如下: (一)负责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招聘及甄选程序,并更新有关档案及文书资料; (二)为博彩监察协调局举办的职业进修及培训活动提供所需的辅助; (三)负责车辆的管理及保存; (四)负责接待工作、一般文书工作及有关纪录; (五)处理及回复私人提出的建议、投诉及声明异议; (六)组织总档案库并维持其运作; (七)负责订阅对博彩监察协调局有用的期刊及各类文献的文书工作,并负责使用者借阅期刊文献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财产管理,并负责博彩监察协调局设施、保安设备及系统的保存、安全及保养; (九)编制属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财产及设备清册; (十)负责供应及总务的工作,以及负责关于取得财产及劳务的文书工作; (十一)编制年度预算案,并跟进预算的会计执行; (十二)监察拨给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常设基金的管理; (十三)考虑部门的需要以及传送渠道合理化的目标,研究及定出表格的式样及档案系统; (十四)负责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供由上级指定的行政辅助。 二、行政财政处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行政科,行使上款(一)项至(三)项所指的职权; (二)接待及文书处理科,行使上款(四)项至(七)项所指的职权; (三)会计科,行使上款(八)项至(十二)项所指的职权。 第十一条 或有的组织形式一、为开展属过渡性质的特别项目,可设立项目组。 二、项目组主管负责指导及统筹由项目组开展的工作。 三、项目的范围、标的、执行期间及预算备付以及项目组主管的报酬,均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四、博彩监察协调局亦可在其职责及职权范围内辅助有关活动对于整个公共行政当局均有影响的项目组。 第十二条 技术顾问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聘请个人或公司提供技术顾问的服务。 二、上款规定的技术顾问的聘请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建议,经行政长官许可,按照取得劳务制度为之。 第三章 人员第十三条 人员编制博彩监察协调局人员编制载于本行政法规附表一内,该附表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人员制度一、博彩监察协调局人员制度为澳门公职法律制度及其它适用法例所规定的制度。 二、上款的规定不影响采用第十二条所指的聘用方式。 三、博彩监察协调局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以个人劳动合同或劳务提供合同制度聘用高级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或监察人员,以执行各种高度技术性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上的保密及特别权利一、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均须就其履行职务时所知悉的事实及信息遵守保密义务,但属刑事警察当局、刑事警察机关、警察当局及司法当局行使本身职权而要求提供信息的情况除外。 二、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有权使用式样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核准的工作证,并有权自由进入娱乐场所及地点,以及在一般情况下公众入场须缴付费用、作一定消费或出示入场券的所有场所。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第十六条 人员的转入一、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表一所载及核准的编制内的职位,该附表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二、博彩监察协调局的领导及主管人员按本行政法规附表二所载转入相关官职,该附表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三、第一款所指的人员的转入,是藉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而转入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它手续。 四、上款所指的名单,应载明有关人员的原职位及将在本行政法规设立的博彩监察协调局新架构内担任的职位。 五、以编制外的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保持其相应的职务状况。 六、为一切法定效力,按以上各款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的服务时间,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级及职阶内的服务时间。 七、本行政法规生效前所作的开考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部门名称的提述凡规范性文件、法律行为或其它性质的文件内提及“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均视作指“博彩监察协调局”。 第十八条 财政负担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博彩监察协调局预算开支项目中的可动用款项及依法为此目的而安排的其它拨款承担。 第十九条 废止性规定废止: (一)四月五日第28/88/M号法令; (二)二月十一日第12/91/M号法令; (三)九月十五日第40/97/M号法令。 第二十条 生效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附件 附表一 博彩监察协调局人员编制(略) 附表二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原官职转入官职 局长局长 副局长副局长 幸运博彩监察处处长幸运博彩监察厅厅长 互相博彩暨彩票监察处处长互相博彩监察厅厅长 研究暨审计厅厅长审计厅厅长 研究处处长研究调查厅厅长 行政暨财政处处长行政财政处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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