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定远县审计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以上职责调整,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执行国家、省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研究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县本级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县本级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纠正结果报告。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县直各部门(含直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县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根据授权审计的中央、省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其他事宜。 8、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结算的投资效益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相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按规定对本县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负责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根据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负责审计信息上报、披露、审计信息发布,为领导机关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管理局机关文电处理、统计、信息、保密、信访、行政后勤和档案等各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股 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的草拟、修改和报批;审核与复核县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和审计决定;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负责审计质量控制工作;负责与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在查处大要案工作的联络和移交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 (三)基建投资股 负责对建设系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负责组织对县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对重点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负责对县国有或国有控股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审计监督;注意发现建设领域经济案件线索并协助纪检、司法部门对大要案审计查证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行农股 负责审计县直党、政、群、人大、政协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检法等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效益及其所管理的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受县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对乡镇资金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财经股 负责审计县经贸、交通、粮食等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和所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他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审计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乡镇政府财政预、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和使用效益及财税征管情况;负责对本县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负责审计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县经济责任审计局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审计县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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