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调整所得税 |
释义 | 所得税调整的基本问题(1.调整不及时 2.工薪所得税税率过高 3.设计复杂增加成本) 我国个税调节分析(一、 职能现状及问题 二、家庭式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四 、国外借鉴) 纳税项目(1.工资和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3.承包、承租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纳税调整 适用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调整 2.调整后累进税率表 例子) 所得税定义概念: 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或企业的薪金收入、营业收入或其他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目前我国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在征完企业的税之后,还要征收工资税以及其它税,这对我们工薪阶层来说,无形中被压榨了。 所得税种类分类: 所得税一般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 个人所得税是对本国公民与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住在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的一种税制;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在对个人应纳税收入按比例征收税款的税收制度,按不同税目,征收的百分比不同,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制。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形式。 征收范围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制。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征收范围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与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一年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收益性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借款费用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息税前利润×所得税率 而所得税中没有考虑利息的因素,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章中将企业借入的资金视为自有资金一部分。因为,产生的利息没有流出企业,所以,这里不予考虑利息的因素,故它们这里是不同的。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调整所得税调整所得税=息税前利润×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所得税=利润总额×相应所得税税率=(息税前利润-利息)×所得税税率; 时期分段改革开放前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资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政务院公布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改革开放后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赋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及人们纳税意思的加强,社会各界对税收特别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的关注与日俱 增。要求提高个税免增额、改革个税征收办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关系到亿万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妥善处理的社会问题,因 而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的最大热点。 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关乎社会公平、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全局,深入认识个税调整的意思和原则,准确把握个税调整的策略,合理科学调整个税,是我国经济生活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调整所得税的意义增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实现分配的相对公平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作为“罗宾汉”税种,能够有效调节个人收入, 实现公平分配, 防止两极的分化,具有“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间经 济发展极不平衡,高低收入差距大,必须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作用,加大对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力度,以此实现收入的相对公平化。个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个税一个人收入的价值形式来反映和体现个人纳税义务和能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剧,要求中国尽快建立健全防范经济风险的自动调 节机制。而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都是财政的自动稳定器。中国现行税制税基窄,费用扣除不合理,累进税率的作用不明显,再加上分配制度不规范,个人收入隐性化,以及现行税制过分依赖流转税。这种状况与中国经济发展及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个人所得税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发挥。 所得税调整的基本问题1.调整不及时尽管国家已经于2005年、2007年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免征额,但目前的2000元 免征额还是很不合理。过去的体制,纳税人的赡养人口负担子女抚养、教育负担、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等负担等过去很多都是由政府承担的,现在,这些费用转由 个人承担。但是,政府在制定税前扣除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个因素。因此,现行的免征额标准使个税的调节方向出现了严重偏差,工薪阶层也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这显然是与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距甚远了。 2.工薪所得税税率过高决定税收收入总额的因素不仅有税率的高低,还有税基的大小。拉弗曲线告诉我们,提高税率不一定会增加税收收入,有时反而会减少税收收入。因为税率过高,税收负担加重,经济主体的活动会受到限制,造成 生产下降,因而税收收入也随之减少。在工薪所得税税率方面,世界上除了高税率、高福利的部分欧洲国家外,其他各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均在40%以下。目前,我国对工薪所得采用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即边际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45%。如果把我国的工薪阶层按所得额分为三档: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那么现在递增的边际税率是不合理的。另外,从全球视角看,这一边际税率设定明显偏高,会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并影响我国的税制竞争力。 3.设计复杂增加成本首先,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分项设计,不同项目适用的税率高低不同。随着所得来源渠道的变化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各 项所得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要解决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税务机关就要消耗大量的精力来认定个人收入中的各项应税项目,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个 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其次,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模式对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并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这虽然有利于实行源泉 扣缴,但对纳税人来说却是复杂而繁琐的纳税方式,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调整所得税的方向公众期待调高个税免征额、改革征收方式的背后隐藏着公众的民生忧虑,这种民生忧虑 不仅存在于普通工薪阶层,还存在于所谓的中产阶层中。这足以代表民意背 后的民生忧虑就有必要得到足够的正面回应。因此我们要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宗旨出发,充分考虑个税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的作用,发挥 个税在提高中低收入人群收入、拉动消费中的作用,尽快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进一步调节和增大高收入者在“个税”缴纳中所占的份额,让现行个税 征收尽快摆脱劫贫济富的反常状态,使个人收入调节税变得真正的名副其实起来。 个税改革要从实际出发,依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公民纳税意识、税收征管水平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改革进程。在实现促进公平目标的前提下,不损害效率,逐步完成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课征到综合所得课征的转变。 1.采用公平纳税制度 所谓公平纳税,就是根据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将纳税返回去就是多得多纳税。这样才公平,才符合社会创造规律。 2.采用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 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征收模式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特别是工资薪金部分实行每月预交,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 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 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该税制模式兼有综合模式与分类模式的特点,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又可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 别对待。 3. 按国际惯例 ,规范优惠措施 一方面,提高个人工薪免征额标准,最好是规定一个幅度,以便各地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另一方面,统一中方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免征额标准,废除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真正体现税负公平原则,从而与国际接轨。 4.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加强税收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 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 ,加强征管水平。 我国个税调节分析一、 职能现状及问题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和代扣代缴为主的制度。以便于征管的角度看,这一设计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但因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实践中必然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的现象;代扣代缴对收入透明度较高的工薪阶层简便有效,而对主要靠隐形收入的高收入阶层却“力不从心”,漏征率很高。这两方面因素结合起来,税收便呈现出“逆调节”的特征。譬如2001 年我国征收的660 亿元个人所得税中,43%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而占有社会财富绝大部分的高收入者所缴不足10%,再次,“个税”起征点设计未能体现其基本功能。基于财税一般原理,税收起征点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该种税收的功能指向,就“个税”而言,起征点按低标准设计,可使该税种成为“大众税”,按高标准设计,则成为“富人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背景下,“个税”功能指向理当定位于“富人税”。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调节的问题主要是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未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为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也未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户等不同情况,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这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例如,根据目前我国的个税制度,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并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情况,结果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三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养活三口人,每月只有三四千元的收入,本已不宽裕,但仍要缴个税。而按照家庭来扣除个税就比较公平,即家庭(申报)式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家庭式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所谓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指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以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员的免征额或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其特点主要有:(1)家庭是指以夫妻双方为主体的家庭结构,包括其子女和父母等直接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2)免征额和扣除标准要考虑分类课征的特点,例如家庭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其免征额是指目前我国个税规定的每人2000元,家庭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其扣除标准是指目前我国个税规定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及转让税费等。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杜先生在广州某事业单位工作,妻子自从3 年前生孩子后就一直没找到工作,而且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4 位老人现在均没有退休金。这样一来,7 口之家就他一个人在工作。按现在的申报方式,他月收入6500 元,要纳税610 元。每次领工资条时,看着被扣除的所得税,杜先生说他心里总不是滋味。“我那些单身同事,他们可以买房、买车,还可以经常旅游,而我的工资几乎不够养家糊口,我们纳税却一样多,你说合理吗?”如果按照“家庭申报”,他申报个税时就要扣除6 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和失业人的生活费,至少有几千元,他缴纳的个税将少很多。 案例二: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 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 元,如果扣除1600 元的免征额,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 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 由此可见,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存在很大的弊端,案例一体现了家庭负担重的纳税人和家庭负担轻的纳税人,税负却是相同的,即纳税能力不同而税负相同,而案例二则体现了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纳税负担却是不同的,这些都与税法的横向公平原则相抵触,违背了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 、国外借鉴发达国家个税多以家庭课税,比如在德国,征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 岁、子女在27 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税。法国则是将家庭人数作为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这样,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依此类推,家庭人数及经济状况不同,其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而日本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对于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但以家庭为单位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世界通用做法,在我国却遭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反对,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收个税,统计起来将更复杂。实施“按家庭扣税”有一个前提,这就是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这也是各界争论较多的焦点。 有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对某一个人的收入状况尚且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对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作一个总体的衡量,更是困难重重。即使在现在这种简单的税收制度条件下,仍然不能保证达到条件的人都能纳税,仍然有很多人通过各种手段偷税漏税。地方税务部门以统计复杂为由拒绝以家庭为单位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明显的懒政行为,是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你们的职责就是要对个人收入进行统计,不管是工资收入,还是其他所谓的隐形收入,都应由税务部门进行完整的统计,该纳税的纳税。这样,既体现了纳税的公平性,又有利于藏富于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纳税对象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纳税项目1.工资和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地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承包、承租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网络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劵、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11.其他所得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菜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1.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一、2011年工资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调整工资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四、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2.调整后累进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二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三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四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五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六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七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和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子月收入减去3500后的差对照上表按级计算税金 例如月收入9500元 减去3500得6000 下面按6000计算税金 级数一1500*3% 级数二3000*10% 级数三1500*20% 三级结果加起来就是税金。 所得税会计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我们建议通过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的有关规定,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现按例1资料作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794000(600000+调增利润190000-调减利润101000+纳税调整105000) 应纳所得税262020(794000×33%) 应补所得税64020(262020-已提所得税198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9370元[(190000-101000)×33%] (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14850元[(-20000+2000+20000+23000+20000)×33%]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9800元(60000×33%) 3、补交所得税会计帐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提上年度所得税) 44220 递延税款 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64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补交上年) 64020 贷:银行存款 64020 个人所得税盈亏指企业或事业的赚钱或赔本。到了年底,总要把这一年的账结算一次,要晓得前一年的盈亏和年底的存货,然后继续进行。 因此,在竞争性市场结构中,价格为常数的假设是不切实际的。根据以上假设的变化,或者说使假设更趋合理,在中短期中生产能力己受到限制,成本曲线也己改变,盈亏临界点不再是一个,最大利润点已不是产销量的简单函数,而是在某一区域中的某一产销量点。然而,这是因为价格实际上是收入线与横轴夹角的正切,变动价格或改变这一三角函数值,即意味着收入线以原点为和心进行转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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