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钓鱼式立法 |
释义 | 钓鱼式立法,2009年12月15日“国四条”颁布之前购买第三套房子的公众来说,把他们归为房产保有税的征税对象,这样的房产保有税立法似有“钓鱼式立法”之嫌,更何况即使拥有了三套或更多房产的,并不见得个个都是大富翁;在房价迅猛上蹿的特定环境里,“被富翁”的人们占绝大多数。 钓鱼式立法-社会背景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国十条”,对楼市非理性狂潮实行了精准打击。在“国十条”精神指导下,各地政府和金融系统除了严格执行迅速落实外,房价涨幅过高地区的政府纷纷在开征房产保有阶段的税收方面摩拳擦掌,欲以房产保有税(或其他名字的税种),逼使多套(网络传言大致为第三套及以上)房产拥有者为拥有多套房产付出代价。 在房产第一线,一位拥有多套房子的老者在和笔者聊房产保有税话题时,满怀委屈。2008年底到2009年初,在全球金融危机肆虐时,政府为抵御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以拉动内需的口号鼓励大众消费。在房地产方面,国家把房产交易税从1%降到0.5%,而且不论你购买了多少房产,只要还有能力缴纳首付,还有信心购买房产,一律视为鼓励对象。老者说,他自己正是在2009年中花了大钱买了第三套房子,从内心感觉自己很爱国,为抵御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做了贡献,像个英雄。但是现在,满城都说保有税,有第三套房子的人好像投了国家的机,现在每年要为这个行为缴纳不少税,现在想起来很后悔。对自己购买第三套房的理由固然有拔高夸大的成分,却不无道理。 钓鱼式立法-政府房控钓鱼式立法 2008年下半年,房产市场因持续调控,交易低迷。2009年初政府为拉动内需,确实在房产交易环节实行了鼓励政策。那时整个社会唯恐经济陷于低迷,肯花钱的,无论投资还是投机,无论自住还是囤房,都获政府鼓励。政府不鼓励的话,交易税干吗要减去一半?贷款利率为什么要打七折?那么当初听从政府号召,受到政府鼓励,在房产市场极度低迷形势下捧出银子购买房产的行为,为什么时隔短短一年,就要被立法纳税,并被归入应遏制的范围呢? 对2009年12月15日“国四条”颁布之前购买第三套房子的公众来说,把他们归为房产保有税的征税对象,这样的房产保有税立法似有“钓鱼式立法”之嫌。就像银行对“新国四条”出台前后的房贷利率实行新老划断一样,凡欲立法开征房产保有之类税种的地方政府,按照2009年12月15日“国四条”发布和执行的时点,对房产保有税征税人群做个新老划断,之前的应该豁免,之后的可以征税。这才是真正的令行禁止。不妨这样办理:凡是有三套以上房的,可以给出六个月或一年的时间,在规定时间里三套或以上持有者减持自有住宅数量的,不缴纳任何税费。这既是给“误入纳税歧途”的人们一条出路,也可在相当长的时间短里,既增加市场供应,又改变市场对于房产涨价的预期。超过规定时期依然拥有三套以上房产的,可按规定对其征收保有税。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概就地征税,于情于理相悖,民心不服。 钓鱼式立法-钓鱼执法“钓鱼”,上海方言俗称“倒钩”、“放倒钩”,意思是布下诱饵,卖个破绽,将对方引入圈套中。在中国现阶段对“钓鱼式执法”这种手段,不能脱离开执法范围、内容、对象等具体境况予以肯定或者否定。为了完成打击犯罪或惩治违法的任务,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侦查人员或执法人员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一些策略性的手段,但应当严格节制,并有程序上的保障和救济。侦查和执法的目的除了打击已经发生的犯罪和违法行为,还要预防、抑制而不是制造新的犯罪和违法。“钓鱼式执法”这种手段用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上,既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执法的原则要求,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损害政府形象的“败笔”,给社会和谐添了乱。“钓鱼式执法”之所以应当节制,不仅仅因为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弹,不仅仅因为行政执法部门与政法公安部门的功能不尽一致,不仅仅因为它在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这几年又呈蔓延之势,更重要的是因为: 钓鱼式立法-理性剖析1、钓鱼式立法它挥霍国民对国家的信用,损害政府形象。国家信用主要表现为国民对国家主体的认同和归属感,对政府治理权的亲近与尊重,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及其实施过程中的服从与配合,对国民义务的自觉履行,在“钓鱼式执法”中,公权力名为“打击黑车运营”,实为以罚款取财,谋取的是部门利益,疏离的是民众对国家和政府的认同感,挥霍的是国家信用,使得民众对法律产生对立情绪。这对国家信用和政府形象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2、钓鱼式立法是它让法律失信,尤其是使程序法治遭破坏。我们正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执法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行进。程序法治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体现为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和节制性,严格依法行政即公共行政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以此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减少行为的任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钓鱼式立法没有把法治规律与行政执法实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从完善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强化监督制约、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通盘考虑,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钓鱼式立法-应对措施钓鱼式立法 1、树牢行政执法理念。这是节制“钓鱼式立法”的最重要的前提。 2、完善行政执法立法。依法行政执法的基础是有法可依。这就必须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的立法特别是行政执法的程序法来节制“钓鱼式执法”。要冲破过去部门立法模式,变单一主体、单一渠道为多主体多渠道,并实行开门立法听证,使行政相对人有权站在利害关系人的立场上反映自己的意见,避免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只有规范执法行为,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执法的水平,坚决制止公权力用于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坚决制止滥用权力、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以程序公开公正保障实体处理公正,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无效或者执法违法情况发生。 4、严格行政立法、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权力也同样有被滥用的危险,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要形成一个以各级党组织和人大的监督为核心的上下左右内外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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