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域回避 |
释义 | 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地域回避是对公务员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既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务。地域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公务员在本籍或原籍任职,尽量避免亲属关系对工作的干扰,为公务员提供了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在实行地域回避时,也要处理好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要善于做好人员的调整工作。 n (一)地域回避适用的范围 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 n (二)理由 避免熟人社会关系,避免亲属纽带的负面影响 n (三)问题 1. 回避是不彻底的,市长、省长不回避。 2. 地域回避是违背民主制度的,选任的政务官要有本土热情 3. 增加公共机构运作成本 4. 效果难以保证,反而助长了面子工程 结论:心佛才是佛,到哪都成不了佛,还是要靠制度。 n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异地做官”的制度。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对基层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地域回避确有必要。但也不能把范围搞得过大,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地域回避的,一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二是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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