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地区性关税 |
释义 | 概述地区性关税(regional tariff) 中国根据其特定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情况和特定的需要,为促进该地区的发展和繁荣,在其关境内所实施的关税。 西藏自治区关税公布实施西藏自治区所实施的关税就属于这种地区性关税。196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西藏地区设立海关,同时决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保护关税政策,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办法,报国务院批准;西藏地区的海关关税收入,划为西藏地方收入;西藏地区关税的临时减免,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决定。据此,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制定了《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暂行办法》,报经国务院批准,于1962年5月公布实施。从西藏边境进出口的货物按照该办法及所附《西藏地区进出口税则》的规定计征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货物经过西藏地区进口或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计征关税。 《西藏地区进出口税则》的进、出口税分别按顺序编号。进口税38个税号,出口税6个税号,进出口税率都只设一种税率,进口税的税率一般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最低税率,少数商品的税率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最低税率。 修改1980年9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上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海关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西藏地区从边境邻国进口的货物都按该办法和所附《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的规定征收进口税;西藏地区的出口货物,则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征收出口税。 修改后的《西藏地区进口税则》按顺序编号共20个税号。为了促进西藏地区经济的发展,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减轻进口货物的税负,对初级产品、原材料及其他工业用品和民族特需用品(10个税号下的产品)都免征进口税,其他应税产品的税率也比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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