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趸售用电 |
释义 | 趸(dǔn)售用电,是指向与公司联网(网外)的各县电力公司所供的电,是随着农电的发展而形成的。为调动旗(县)政府办电、管电的积极性,凡是由电网供电的旗(县)农电局(供电局)与电网供电企业间即形成趸售电的关系。趸售电价是按当时执行的电价优惠30%(农业排灌电价优惠40%左右)确定的。 趸售与直供区别和联系在供区内采取直接装表计度的供电方式叫直供; 在1998年进行农村电网改造之前,中国约有2400多个县级供电局和企业负责农村电力的输送,其中三分之一由上级电网公司对供电企业进行直接管理,称为直管直供县;三分之一由供电企业自行经营,称为趸售县;另有三分之一则完全由企业自己发电自己供电,称之为自供自管县。 趸售供电的形成?电力的趸售就是批发和零售的关系,其形成与发展和农电的发展直接相关。趸售供用电体制的形成开始于1975年前后,在此之前,不论是孤立电厂供电还是电网供电,对所有用电(包括农村用电),都是由所在地区的供电企业直供直售,执行统一电价。随着农电的发展扩大,农电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国家投资、地方政府财政自筹、农村生产队自筹),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办电、管电的积极性,除主要城市的郊区仍由当地供电企业直供外,大多数电网供电的旗、县级供电企业(农电局或供电局)下放给当地旗、县政府管理,于是 在旗、县供电企业与电网供电企业间形成了趸售关系。其后虽然农电管理体制有过多次调整和变动,但这种趸售的供用电体制没有大的变动,至2000年,内蒙古地区的91个县级供电企业中,由电网直接管理的约占20%,其余80%都是采取趸售的方式(少数边远地区为自发自供)。 趸售电价及同网不同价的形成?趸售的供用电形式出现后,趸售电价根据当时实际执行的用电电价优惠30%的原则来确定,(其中农业排灌电价优惠40%左右),以后虽有多次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趸售和售电之间的价格差,一方面做为趸售供电企业线损的补偿,其余做为经营管理费用。 旗、县及农村地区的售电电价在1980年前,除个别地区外,绝大部分都严格执行电网(电厂)的统一电价,不存在加价的问题。由于国家对农网建设的投资不足,农村电网建设的初期阶段,10千伏配变及以上部分由国家投资建设,低压线路则由农村自行筹资建设,以后又发展到配电变压器和部分10千伏线路也由农村自筹资金建设。国家投资建设的部分产权属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管理维护,农村自筹资金建设的部分则由农村(公社、生产队)自行管理维护,其线损计入售电量中。因此,农村用电的实际支出除电费之外,还包括自行管理的供电设施的线损和运行维护(检修)费用。从表面电费看是同网同价,实质上是同网不同价。而城镇公用电网的建设,无论是高压线路还是低压线路,都是由供电企业统一投资建设和统一运行维护,用户业扩报装所交纳的供电贴费也是按统一标准交纳,统一由供电企业安排使用,更何况居民用电还不交纳供电贴费。农村公用电网建设和管理的这种与城镇电网不同模式,是造成以后同网不同价的根源,只是在当时农村集体经济的体制下没有从表面上显露出来。在集体经济体制下,无论是电费(包括线损电量)还是其他的用电支出(设备维护检修费,农村电工报酬),全部由集体经济收入中支付,和农民个人不发生直接关系。另外,趸售体制的实行,农电管理的自成体系,把农电建设和管理与城镇电网建设和管理彻底割裂开来,为以后农村电价的升高在体制上创造了条件。? 1980年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公社改乡、生产队改村的改革,使原有的集体经济模式不再存在,由集体经济负责用电开支的办法也随之无法存在。供电企业对农村售电计量和电价虽然没有改变,但线损和设备管理维护费用以及农村电工的报酬却分摊给农民个人负担,使农民用电电价比电网统一电价高出了许多。有些农村电费还采取了由电工个人或大用电户承包的办法,以及“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即农村基层干部和关系户不交或少交电费)的出现,再加农村线路普遍质量不高,导线截面少,供电距离长,维护工作差,线损普遍高等各种因素,使农民实际负担的电价越来越高。以后各地供电企业会同地方政府虽然对农村用电逐步进行整顿,如普遍建立乡电管站,统一管理农村电工和供电设备的运行、维修,遏制减少“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电费负担,但农村电价比城镇高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1995年以后,各供电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分别测算制订了农村综合电价,使农电乱收费、乱加价问题有所好转,但在测算制订农村综合电价时,仍然把线变损、供电设备运行、维修以及农村电工报酬等因素计入综合电价中,使多年来实际存在的农村用电和城镇用电同网不同价现象以综合电价的形式固定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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