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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栾川县环境保护局
释义

主要职责

依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市、县政府有关规定办法,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一、 监督检查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全县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县内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写环境功能区划。

二、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办法。

三 、监督全县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农业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四、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 、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栾川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 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 组织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 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 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 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系改革,负责各乡镇党委、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十二、 负责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负责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征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第一审批权"和"三同时"制度的把关审批。

十三、 承担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

十四、 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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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