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湄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
释义 | 为了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理,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湄潭县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 一、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二、每年清明节、五一节期间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森林防火期内,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五、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六、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林区的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七、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火,监护人负责;学生在校期间失火,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和家长负责;护林人员存在渎职失职,未履行防火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督促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十、搞好林火防范,护林员要加强巡山守卡,对林区路口进出人员要严防死守,坚决杜绝火种进入林区。一旦发生山林火灾,各地要及时准确报告火情动态,各有关部门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的统一调动,全力支持,迅速组织扑救。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湄潭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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