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泾川县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 |
释义 | 泾川县返乡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简介甘肃省泾川县第一支大学生志愿者组织——泾川县返乡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是经共青团泾川县委批准,于2009年2月7日在泾川县建立的。泾川县返乡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主要面向全国各高等院校泾川籍在校大学生和毕业返乡工作的大学生招募注册青年志愿者,发挥其专业特长,为青少年开展德育教育和知识辅导,义务支教、普通话和外语普及、环保和科普宣传,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志愿服务,涉及教育、贫困、环境、残障、医疗卫生、妇女儿童、文化、社会道德众多公益方向的志愿服务活动。“县返乡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的成立,为我县青年志愿者队伍加入了新鲜的血液,标志着我县青年志愿者事业迈开了向自愿发起、自我管理、自主发展的民间自发形式转变的第一步,必将为我县青年志愿着事业探索出新的路子,带动全县志愿者事业进一步蓬勃发展。”共青团泾川县委组织部长在服务队成立大会上如是说。 服务队已积极的展开同其他志愿者组织、公益组织的联系合作,向相关公益基金会申请经费。服务队现任负责人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泾川籍大学生的加入和服务队的不断发展,相信由泾川学子组成的这支队伍,一定会为家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也为志愿者组织新形式的实践和西部志愿者队伍的壮大做出贡献。” 泾川县返乡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活动服务队成立以来已经利用有限的时间开展了多次志愿者活动,2010年2月服务队组织20多名历年高考成绩优异的文理科在校大学生同泾川县第一中学高三同学开展了人生导航交流会,分享了关于志愿填报经验、学习经验、人生规划、大学学习习惯的转变等相关话题,引发高三同学积极的思考,得到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学校已同服务队计划将交流会项目发展下去。 2月底,服务队发起资助“希望工程”学生的倡议,得到志愿者积极响应,在初步选定十名资助学生后,服务队志愿者代表带着志愿者们捐赠的书籍深入学生家庭进一步了解了情况,并带去了全县大学生志愿者的问候。 服务队根据参与人数和时间安排,初步确定了志愿支教,义务家教等活动策划。服务队的每个志愿者都可以提交活动的策划方案,服务队将在假期开始前一个月审定最终将组织开展的活动。 泾川县返乡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队发展服务队第一届领导集体制定的发展计划是通过不断努力逐步提高服务队的组织管理水平,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积累活动策划经验,保证每年寒暑假都开展一定数量的志愿者活动;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服务项目;经过两年到三年的时间实现服务队社团法人——“泾川籍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的注册工作;为下届领导集体积累5000元以上的活动经费。将服务队建成陇东地区最有影响力的志愿者团体之一。 泾川籍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泾川籍大学生志愿者协会”。 英文名称:Jing Chuan University Students Volunteer Association 缩写:JCUS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泾川籍大学生志愿者组织成立,开展地方公益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志愿服务家乡,青春奉献社会。为家乡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接受共青团泾川县委的业务指导和广大志愿者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泾川县城关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广泛深入的开展志愿者活动,更好的为他人和社会服务,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设。 1、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障(为其提供生活服务,以提高生活质量)和精神保障(从社会成员的情感着手,消除社会成员心理与情感上的孤独感和不平衡感。 2、为社会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3、为城市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4、进行环保、科普教育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倡导环保理念、提高群众科技素质。 5、开展扶贫接力、“三下乡”、义务支教、普通话普及、外语普及等活动,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6、深入社区,开展多种社区服务。 7、发挥大学生志愿者专业优势,在更多领域开展志愿者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条件:由3人以上组成一个服务队组;承认本协会章程,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有确定的服务对象和明确的服务内容。个人会员条件: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年满18周岁的泾川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取得大学录取通知书的高中毕业生也可加入)。本协会聘请名誉会员:向本协会无偿提供资金、物质支持,对本协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本人自愿,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团体会员,需要团体根据所能提供的志愿服务内容,向相应的本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相应的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报本协会秘书处,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颁发证书。个人会员,需要本人根据所能提供的志愿内容,向相应的本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相应的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权利;3、有根据本协会章程和决议的精神,依法开展本团体活动的权利;4、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5、获得公平待遇的权利;6、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2、按照服务协议,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志愿服务;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4、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向协会推荐志愿者;6、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宣传家乡,宣传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入会后1年内不参加本团体任何活动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本协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5、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暑假各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设立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6、决定本协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讨论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10、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议案;11、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11、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寒暑假各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0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协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委员会。各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政府财政拨款;2、接受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4、学校项目资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5、会员自愿捐助;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主管部门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为执行协会工作任务的费用由协会给予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根据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机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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