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高校毕业生(含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收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 (二)放宽投资和注册限制。除法律、法规有限制的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1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除1人有限责任公司外,推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按规定一时达不到公司设立登记条件又需要营业执照的,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零首付注册,允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3个月内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可核发有限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对需要其他前置许可、其设立时又难以取得的,工商部门可先发执照经营范围为“筹建”,待许可取得后再核定范围;以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新办中小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可达7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凡符合规则、安全和环保要求的,且得到相关利益人同意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三)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各区县政府要通过财政、社会等多渠道筹集的方式,相应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凡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实际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符合政策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初次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加快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载体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以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和商业区改造为依托,抓紧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今年底前每个县区至少要创建1个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搭建平台。经市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给予适当补贴。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能力培训。对通过创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创业者,按创业培训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贴。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六)加大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实施力度,扩大项目范围。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高校毕业生服务城乡基层的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等专项计划。全面落实好参加项目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政策待遇,不断完善服务期满后的就业服务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八)对到基层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科研条件、信息资料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和奖项时,根据实际给予重视和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服务“三农”活动,将高校毕业生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拔范围,支持他们开展创新创业、科技咨询、农技推广、技术培训和农、林、牧等种养加工等技术服务。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 (九)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迁往工作地,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提高工资档次。 三、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十)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可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支持。对中小企业招用符合泸市府发〔2009〕18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十一)发挥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十二)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健全完善各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 (十三)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社会责任,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十四)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十五)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十六)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鉴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十七)进一步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五、强化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十八)对未就业回到原籍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各区县要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在做好“4050”人员家庭、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征地农转非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保底就业的同时,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十九)加大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生源所在地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离校时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重点帮助,向持有就业服务卡的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 (二十)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所有返回生源地未就业的特困生全部实现就业。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二十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扩大就业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政府就业联席会议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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