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沅陵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释义 | 沅政办函[2009]117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沅陵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沅陵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县人事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和《怀化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怀化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怀人发[2009]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即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举办的特殊教育班)、工读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湘政办发[2009]46号和怀人发[2009]33号文件规定,人事、财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事业发展等情况,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见附件1)。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初由人事、财政部门核定一次。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全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辖学校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学校上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地理位置、生员比例、寄宿制学校等因素,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核定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做到合理统筹,实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重点倾斜。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定后,报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分配办法。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一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农村教师补贴两项。各类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全县各类人员的一般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件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实行自主分配,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由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艰苦程度确定不同等次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见附件3)。农村学校是指除县城所在地学校以外的义务教育学校,即学校校址在乡镇村(不含沅陵镇)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农村学校划分为1—3类:距县城很近的学校为一类;距县城较远的学校为二类;距县城很远、条件特别艰苦的学校为三类。一类农村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高出城里学校10%;二类农村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高出城里学校20%;三类农村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高出城里学校30%。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按月发放。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农村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但不包括校长(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另行单列)。调入农村学校人员从调入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调出农村学校人员从调出的下月起停发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是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是绩效考核结果。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的指导。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程序与权限。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具体分配方案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在本校内公开。 (五)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校长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要考虑校长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岗位职责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校长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可适当高于一般教师,校长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按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确定。校长的绩效工资高出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部分纳入财政经费单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将高出部分单独计算列入。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是指由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学校行政正职。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四、其它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分配。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或者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在核算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将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权限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下发前,学校发放的住房、医疗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范围,另行规范。在国家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五)经批准同时受聘到管理、教师或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的校长,其绩效工资已按校长绩效工资分配,不得再按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绩效工资。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退职)费的基数。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退职)人员,按其现执行离退休费待遇的职务执行生活补贴。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办法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湘纪发[2009]13号文件规定执行。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从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当地机关同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确定;从教师(专技)岗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参考退休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生活标准及相应比例关系确定(标准见附件4)。建国前参加工作,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厅字[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老工人的生活补贴按机关同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确定。 (七)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同时,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结合本地实际已采取过渡性办法实行暂行统一补贴。为维护国家和省里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一律要严格按湘政办发[2009]46号文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原有过渡性办法即行废止。 (八)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包括非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不属于此次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的范围。但在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尤其是非义务教育学校相关待遇要予以统筹考虑,在中央和省里有关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出台前,我县包括非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仍按过渡性办法执行暂行统一补贴政策不变。 五、经费保障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大力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二)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加强学校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六、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实施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沅陵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段云鹏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向洪振、副县长莫小平任副组长,张俊、张兴祥、向卫国、周胜勇等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县人事局),周胜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进度和要求,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9月中旬,开展业务培训,9月30日前实施到位,12月检查验收。人事、财政、教育三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肃纪律,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严格按工作进度要求指导和督促学校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在组织实施中,要特别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时研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分别解释。 附件:1、沅陵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计算表(一) 2、沅陵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一般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二) 3、沅陵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标准(三) 4、沅陵县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四) 附件1沅陵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计算表 岗 位 津贴补贴计算公式 管理人员 参照本级同类公务员标准 副 高 参照本级管理6级标准+管理5级与6级标准差额的25% 中 级 参照本级管理8级标准+管理7级与8级标准差额的25% 助理及以下 参照本级管理9级标准 工勤人员 参照本级机关工勤人员标准 附件2沅陵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一般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副高 中级 助理及以下 工勤人员 标准 750 560 485 485说明:基础性绩效工资随学校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附件3沅陵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标准 单位:元/月 一类 二类 三类 副高 75 150 225 中级 56 112 168 助理及以下 49 98 147 工勤人员 49 98 147 说明:农村教师补贴标准随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 附件4 沅陵县义务教育 学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岗 位 生活补贴计算公式 管理人员 参照本级机关同类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副 高 参照本级管理6级标准+管理5级与6级 中 级 参照本级管理8级标准+管理7级与8级 助理及以下 参照本级管理9级标准(均为离、退休人员标准) 中教4-5 中教6级以下 工勤人员 参照本级机关同类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退职人员 参照本级机关科员标准的75%(退休人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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