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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衢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释义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战略,鼓励和促进企业依靠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对象

凡在衢州市范围内纳税、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申报衢州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二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专利产品开发和专利技术实施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

2、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申请、实施、保护、管理和信息利用机制完善,有专利管理机构和专利管理人员。

3、在近二年中,没有侵犯过他人知识产权。

4、累计拥有10件(含)以上各类授权专利或2项(含)以上发明专利。

5、专利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和占企业年销售总收入的25%以上。

(二)申报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衢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工作概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开发、转让及实施效益情况等;

3、授权专利清单及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利税情况表;

5、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条 审批管理

(一)衢州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二)要参与评选的企业在次年的3月10日前向市、县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科技局负责衢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评选。

(四)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和巨化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区外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组织本地企业的申报、初审和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在衢州市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征求异议。

(六)通过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行文公布,授予“衢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条 表彰奖励

对获得“衢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发给证书和奖牌;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专利转化资金专项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市区范围内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各县(市)范围内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条 申请人应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评选。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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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