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及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邮政编码)在本区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专利: 国内授权专利资助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资助。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分,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1、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5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6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800元。 (二)国外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其他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三)资助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按照专利权人地址,由所属镇(乡、街道、园区)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时,应当在所在镇(乡、街道、园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被确定为专利示范企业后可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 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标准分别为:列入国家级试点企业的,资助25万元;列入国家级示范企业的,在试点企业资助的基础上,再资助10万元。列入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按市级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50%的经费资助;对列入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助。 第七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近三年内拥有各类自主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实用新型及以上专利不少于1件)或拥有自主授权发明专利2件,企业产品年销售总额500万元及以上。 第八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三)近三年授权专利汇总表(见附件); (四)企业产品年销售总额500万元及以上佐证材料; (五)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 (六)有关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七)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承诺书; (八)其他。 第九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每年3月份申报一次,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 第十条 认定(评审)工作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第十二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讨论审核的专利示范企业名单,按要求提交上级审定、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项目文件下发。 第三章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单位利用自主专利技术从事产业化活动中,根据其产业化规模,并达到一定销售额后,给予销售额度1%的奖励,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区科技政策规定的最高上限。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专利技术,应当是在申报前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该专利技术产品从该项专利授权当月或次月起计,在12个月里连续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五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二)拥有自主独立专利权; (三)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六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先通过“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申报,申报受理后,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波市鄞州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四)专利技术产品销售台帐(见附件); (五)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承诺书; (六)其他。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在该项专利授权当月或次月起计,满12个月时即可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十九条 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审核(评估)的项目,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提出资助方案,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讨论审核的项目资助方案,按要求提交上级审定、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项目资金文件下发。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专利维权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专利技术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独立的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该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单位; (三)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 (四)专利维权已终结,法院判决(调解),并胜诉; (五)专利维权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达到5万元(含)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专利维权资助标准。按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给予30%资助,单项最高资助上限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维权资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波市鄞州区专利维权资助申请表》 (二)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四)专利维权胜诉司法佐证材料; (五)专利维权中所支出的费用清单;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资助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在该项专利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该项资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审核(评估)的申报,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提出资助方案,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 第二十九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的资助方案,按要求提交上级审定、公示,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项目资助文件下发。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对于建立专利预警机制、专利数据库建设等的补助,按“一事一议”和绩效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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