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郯城县专利奖励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县专利综合实力,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郯城县专利奖励,用于奖励在全县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局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人选由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 凡本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住所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科技局申请)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的专利,或在国外申请专利并被国外法定专利审查机关授权的,均可申报郯城县专利奖。 第六条 专利奖评奖标准和数量: (一)获得专利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专利,在全国同领域或者同行业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对促进本领域、本行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授予专利一等奖。 一等奖每次授予项目数不超过参评专利总额的5%。 (二)获得专利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专利,在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授予专利奖二等奖。 二等奖每次授予奖项目数不超过参评专利总数的10%。 (三)获得专利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专利,在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授予专利奖三等奖。 三等奖每次授予奖项目数不超过参评专利总数的20%。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应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奖励申请; 2、专利公告文件; 3、国内授权专利,提交专利书原件和复印件; 4、授权的国外专利,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6、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县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利有效确认和初步审查,汇总后交县专利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确定专利奖等次,形成评审决议,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专利评审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县政府作出授予郯城县专利奖的决定。 第十条 设立郯城县专利奖励专项基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由县科技局管理使用。对获得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奖金3000元,二等奖奖金2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郯城县专利奖的个人优先推荐申报高级以上优秀专利奖。优先推荐申请山东省专利实施经费资助;对获得专利奖的优秀专利项目,优先列入县级科技发展计划,并积极推荐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专利奖励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在职称评聘方面予以加分优先。 第十三条 推荐和申请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奖金全额退还,特此追缴奖励证书,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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