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偃师市林业局 |
释义 | 职能介绍(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法规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 (三)组织协调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核、检疫、检验工作。 机构设置(一)办公室(首问服务科) 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督查、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重要事项的督办等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机关日常工作和全市林业宣传工作。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 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林业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承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制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监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承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计信息工作。 (二)营林科 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制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林业产业经营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对全市林果产品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等林业产业的管理;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市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制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科学研究;负责全市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制定全市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 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市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 承担组织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制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协调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有关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协调全市森林旅游工作;协调湿地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的建设与管理;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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