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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偃师市规划局
释义

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工程选址论证,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城乡规划设计成果评审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宣传、信息、催办、查办、接待、机要、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计划生育以及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指导规划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负责编制行业教育培训规划,指导行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指导、监督局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

组织拟定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办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收集整理和编印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制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负责城乡规划、城乡测绘违法案件的立案,制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承办行政诉讼;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涉法事项的接待、调查和督办工作。

(三)测绘管理规划科

组织编制和修订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规划、城乡专业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设计;承办城乡规划区内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批前公示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对新征地、旧区成片改造、出让转让地块、单位总平面布局的总图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审定其成果,核定新征地、出让转让、成片开发地块的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

负责城乡勘察测绘的组织协调工作,编制勘察测绘计划,下达勘察测绘任务,验收勘察测绘成果;负责勘察测绘成果的资料管理、应用和保密工作;负责城乡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管理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

(四)工程与环境艺术科

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雕塑、建筑小品、户外广告、霓虹灯、护栏、站亭、站牌、标牌、沿城市道路建筑室外装饰装修等环境艺术项目的规划管理,综合协调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和环境艺术项目的规划布置以及建设项目批后公示;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和环境艺术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优选、招标设计方案,依法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定线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筑工程项目和环境艺术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和环境艺术项目的验线、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市政交通工程、城市各类地上和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汛工程、人防工程、城市防护林带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综合协调各类市政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布置;负责对各类市政工程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审查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各类市政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负责临时市政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验线、中期检查、竣工验收。

(五)村镇建设规划科

组织编制和修订乡镇总体规划、近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承办规划区内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批前公示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定点、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对新征地、旧区成片改造、出让转让地块、单位总平面布局的总图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审定其成果,核定新征地、出让转让、成片开发地块的用地范围,核发乡村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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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14: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