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释义 | 职能介绍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行使市场经营主体的准人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直销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组织监管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九)依法对商标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十)依法组织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设置办公室 人事科 财务科 监察室 法制科 监管科 消保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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