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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租调赋役制
释义

简介

自北魏至唐中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役制度。为地租、户调(按户征收的赋税)和力役的合称。历代征收的标准和名目不同。北魏于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均田令,于全国推行均田制后,次年颁行租调制。

内容

北魏

北魏规定一夫一妇(称一床)每年出帛(授麻田户出布)1匹,粟二石。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或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按一床的标准缴纳租庸。

北齐

北齐于河清三年(564年),与均田制同时颁行赋役令,实行租调力役制,以18岁至65岁授田民输租调,一床纳调绢1匹、棉8两,垦租2石、义租(交纳义仓的税粮,以备荒年)5斗。奴婢交纳普通民户租调之半。牛,没头纳调2尺、垦租1斗、义租5升。男子20岁充兵,60岁免力役。力役时间无定制,由官府按需征派。

北周

北周租调力役制为:18岁至64岁之有室者(已婚的丁男)每年纳租粟5斛、绢(或布)1匹、绵8两(或麻10斤),未婚者半之;又定丰年纳全赋,中等年成征收半赋,下等年成征收三分之一赋税。18至59岁需服徭役,丰年30日、中等年成20日、下等年成10日。家有2丁以上者,只一人服役。

隋朝

隋沿置租调力役制。隋初,以18至60岁之丁男一床纳租粟3石,种桑者纳绢1匹(4丈)、绵3两,种麻者纳布1端(5丈)、麻3斤。单丁(未婚者)及奴婢按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30天)。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令将成丁年龄自18岁改为21岁,力役由每年1个月减至20天,调纳绢1匹改为2丈。十年(590年),又定以50岁以上者收庸(以布、帛代力役)免疫,始创输庸代役,遂定成制。

唐朝

唐承隋制,唐高祖于武德七年(624年)颁行租庸调法。规定丁男每年纳租粟2石,纳调帛2丈、绵3两,种麻田者纳布2.5丈,麻3斤;每年服役20天;若不服役,可纳绢3尺或布3.75尺代役,称为庸。如官府额外加役,凡加役至15天可免调,加至30天组调全免,但一年加役时间不得超过30天。唐中期,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随之瓦解。唐后期,代之以“两税法”新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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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