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用元,湖南省平江县南江人。黄埔军校八期。 历任国民革命军班长、排长、连长、营长、副团长、中校团长、交警总局副旅长、少将高参。1949年向解放军投降。 解放后被判刑15年,在服划期间有表现。1960年保外就医至病故。1983年平江县人民法院撤消原判,恢复邹用元起义投诚人员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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