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淄博市外贸中小企业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淄博市外贸中小企业商会,简称淄博外贸商会,英语名称为Zibo Foreign Trade Chamber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简称ZFTC,系淄博市地方商会,是由淄博市从事外贸进出口活动的中小公司、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政治性和非盈利性全市性社会团体。淄博市外贸中小企业商会是由淄博市从事外贸进出口活动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非政治性的社会团体,其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和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的原则,反对贸易歧视。 商会章程淄博市外贸中小企业商会章程 (2008年6月25日第一次筹备会议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淄博市外贸中小企业商会,简称淄博外贸商会,英语名称为Zibo Foreign Trade Chamber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简称ZFTC,系淄博市地方商会,是由淄博市从事外贸进出口活动的中小公司、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政治性和非盈利性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和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的原则,反对贸易歧视。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每年3月31日前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年检初审,5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四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168号。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开办资金:人民币叁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淄博外贸商会的主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及淄博市的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的关系,推动淄博市对外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二)了解和按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在国际贸易、展览、投资、金融、法规、信息、培训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竭诚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共同发展; (三)向国外介绍山东和淄博的经济贸易政策,介绍淄博的投资环境,以及新技术、新产品。向国内外的有关企业和人士提供业务咨询; (四)开展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经济贸易界、技术界人士和贸易代表团来访,组织淄博市外贸中小企业出国参展、考察、访问、培训、交流与经贸洽谈等活动; (五)加强同国内外地方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联系,进行经贸和有关活动; (六)协助安排、接待、协调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来淄博的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组织淄博外贸中小企业在境外举办淄博市经济贸易展(博)览会; (七)担任代理人(会员企业)参与各种涉外经贸案件的咨询、调解、诉讼、仲裁活动; (八)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企业培训专业人才; (九)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 (十)沟通各类外贸中小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向会员企业宣传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淄博外贸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有广交会展位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系当然会员。 (一)凡在淄博境内依法从事外贸进出口活动的各类型企业以及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均可申请加入淄博外贸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与外贸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组织机构、专业、协会、联谊会及学术团体可以申请加入淄博外贸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和退会自由。申请入会企业、团体和个人应提交入会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手续;会员退会应该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会议,参加淄博外贸商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得到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各项免费、优惠服务; (四)对淄博外贸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淄博外贸商会章程,维护本会名誉;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淄博外贸商会的工作,必要时承担淄博外贸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发起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可宣布终止其会员资格,予以公布: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第十三条当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会员应具备热心公益事业、热心为会员企业服务、热心为淄博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的精神。 第四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淄博外贸商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淄博外贸商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工作规划; (二)修改批准淄博外贸商会章程; (三)选举、罢免淄博外贸商会理事;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经出席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一)淄博外贸商会章程的批准和修订; (二)商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淄博外贸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人选应考虑国有、民营、外商投资企业等多方面的代表性。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有过半数人出席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由淄博外贸商会会长主持。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选举、罢免淄博外贸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组织召开定期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七)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经常务理事过半数出席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办事机构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会员单位的工作;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淄博外贸商会设名誉会长、特邀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任期满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会长是淄博外贸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淄博外贸商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领导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淄博外贸商会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会费。 第二十五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配。 第二十六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根据需要,淄博外贸商会可向长期从事促进淄博市外贸进出口工作的中外知名人士授予“淄博外贸商会名誉会员”称号;聘请政府官员、海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或企业家担任特邀顾问。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淄博外贸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淄博外贸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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