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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资溪县人民法院
释义

1949年10月,资溪县人民法庭成立,当时由县长兼任法庭庭长,1950年7月,资溪县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建设,1955年5月,资溪县人民法院在高阜建立人民法庭,1957年4月,根据工作的需要,高阜人民法庭被撤消,建立了嵩市人民法庭,1984年3月,该院在乌石人民和饶桥建立人民法庭,1986年4月,该院将上述三个法庭人员集中起来由民事审判庭统一安排,采取巡回就地审理案件的做法,加快了办案速度,提高了司法高效率,推动了民事审判工作开展。1995年开始恢复嵩市法庭,法庭管辖嵩市镇、高田乡、欧溪乡、石峡乡、石峡林场。1968年8月,由于历史的原因,资溪县人民法院被撤消,与县政治保卫部合署办公,1972年12月,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的有关规定,恢复了资溪县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开展审判工作,第二年,法院内部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接待室。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改革、开放、搞活政策逐步实施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各类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为了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资溪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3月成立了经济审判庭,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1981年9月,资溪县人民法院党组成立。1990年9月,为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对干警的政纪监督,建立一支思想政治过硬、廉洁公正的执法队伍,资溪县人民法院设立监察室和政工科。后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同年9月,资溪县人民法院设立了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和执行庭(2002年改为执行局)。1991年,资溪县人民法院单独设置法医室(无编制),配备人员负责对案件中所涉及有关死伤人员的尸检和伤检,并作出准确的结论,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1999年8月,资溪县人民法院在原法医室的基础上设立司法技术室,具体负责对案件中所涉及有关工程预决算鉴定、司法会计、动产、不动产价值评估等,为案件准确定性提供了科学的依据。1996年,资溪县人民法院根据上级精神和指示,设立法警中队(1998年8月改为法警大队),负责提审人犯的押解看管工作。2002年9月,根据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资溪县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撤消告诉申诉审判庭,增设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同年9月,原民事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庭一庭,负责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原经济庭改为民事审判二庭,负责审理金融、保险、财产等合同纠纷案件。至2006年9底,资溪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共有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办公室、司法技术室、执行局、政工科、法警大队等十一个,共有干警38人(女4名),其中法官23名,书记员7名,法警4人,职工4人。现任党组书记、代院长李志毅。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资溪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资溪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严打”的方针,严惩刑事犯罪活动,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依法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为资溪县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资溪县人民法院依照民商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更加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加大了调解的工作力度,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调处,防止了矛盾激化,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机关形象,又坚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执行难”和“涉诉难”两大问题长期困扰着基层人民法院。为了解决“两难”,资溪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积极研究探索破解“两难”的机制,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执行的效率,信访工作也得到了根本性解决,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比较满意,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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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