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
释义 |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里实习的新的报告制度。 管理内容: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 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3.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主动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4.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原则: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注意事项:1.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管理内容4”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管理内容4”要求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4.外汇局留存企业情况说明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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