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冲突分为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积极冲突
国际通行做法:
(1)当事人同时具有内国和外国住所的,以内国住所为准;
(2)当事人同时具有的依据均为外国住所: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准;B.同时取得住所的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准
中国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3条……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消极冲突
国际通行做法:
(1)以居所代替住所;
(2)以最后住所、居所、或惯常居所、现在住所地为顺序替补确定
中国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