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主客一体化法律关系 |
释义 | 一、法律关系主客一体化的必要性当前人们已经认识到在环境生产处于最根本的地位,是人口生产和物质生产发展的基础。这是我们提倡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的重要原因,是我们提倡法学生态化的重要原因,也是我们要对传统法学进行变革的重要原因。我们要创造生态化法学体系,对传统法学体系进行变革,促进制定或修订生态化的法律,以促进人们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存。具体如何对传统法学体系进行深层次、高效、稳步的变革呢?我们认为,应从“范式”的变革入手,对一个接近法学体系逻辑起点的基石性范畴进行改良,从而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促进整个法学体系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法律关系就是这样一个基石性范畴。我们要实现法律关系范式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一体”的转变。 二、“主、客二分”的传统法律关系“传统法律关系”的构建是以“主、客二分”为基础的。在“主、客二分”的前提下,人们通 常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 客体和内容。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法律 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主体和客体或人与自然之间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重大缺 陷是忽视客体的生态性。人类忽视“物”的生态功能,把“物(特别是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物)”仅 视作生产资料。当客体包括行为时,也忽视了行为所造成的生态影响。这种观念在环境法出现之前 是广泛存在的,左右着人们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和理解。这也是传统法学理论中注重主体与主体 之间的关系,忽视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因。 三、“主客一体”的生态法律关系(一)物有“物格”当我们充分认识和承认“人与自然”这个大系统中的环境生产子系统的存在及其基础地位时,我们在对待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物)时则非常有必要从生态的角度处理问题。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1)自身基本上可以长期存在下去,其生命周期对主体无影响,例如黄金。(2)自身生命周期对主体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水果(储存期)、房产、电视机(使用寿命)等。这类客体自身的衰灭规律会影响主体,但这种影响通常不是通过生态系统发挥作用的。(3)自身的存在和消亡对环境、生态有影响,并通过生态系统影响主体的生存和行为。例如大气、水、森林、草原等。这三类客体的区分不是截然分开、界线分明的。过去我们不注重“物”的生态性,当今我们开始注意其生态性了。例如,我们现在已经注重电视机的生命周期,注重大批量电视机报废对生态造成的影响。产品的生命周期已经成为设计生产规范乃至制定环境法的重要依据。我们在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时,已经更多地考虑到客体的生态性,可以说存在着日益注重客体生态性的趋势。总之,在生态法律关系中,我们重视客体财产性的同时,也注重客体的生态性。有些物的生态性很强(例如珍稀野生动物),有些物的生态性近于零(例如饲养的动物)。从物的生态性来看,物的“物格”是不平等的。人格和物格是两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人格是由不平等到完全平等,物格则是从平等发展为不平等。在人格平等的时代,物格却是不平等的,这有利于科学地、分等级地保护“自然”。 (二)主客一体化生态法律关系(三)传统法律关系与生态法律关系并不矛盾“主、客二分”的传统法律关系与“主客一体”的生态法律关系并不矛盾。传统法律关系是在法的调整起 因和机制层面上思考问题的结果。生态法律关系是在法的调整作用和功能层面上思考问题的结果。由于思考问题的层面不同,两者并不矛盾。从法的调整起因和机制来看,人与自然的关系之所以需要调整,是因为法在过去没有很好地限制一些人的环境行为,我们要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去规范那些有不良环境行为的人;也是因为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环境行为不满,进而通过法制约束、调整人的环境行为。从国家的产生、法的产生和作用机制来看,从本质上讲,法调整的依然是人与人的关系。从法的调整起因和机制来看,传统的法律关系也是正确的,只是其存在忽视客体生态性之不足。从法的调整作用与功能来看,法显然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当涉及的物的生态性近于零时,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我们主张采用生态法律关系这一概念,是为了更加重视客体的生态功能。但是,并非所有客体都具有生态功能,并非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具有生态性。实际上,在法律关系中,那些涉及生态的法律关系,当客体有生态性时就是生态法律关系;当客体无生态性时,或非涉生态法律关系,则属传统法律关系。以生态法律关系概念作为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必将对法学和法律体系产生广泛影响,促进法律的生态化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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