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党纪 |
释义 | 党纪即党的纪律,是指政党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其中,党的章程是党内的根本法规和制定各项具体纪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适用范围(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处分原则(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基本信息政党纪律的简称。是政党为实现党纲和各种决策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政党维护行动统一,提高党员质量,实现政纲、政策并保持社会信誉的重要条件之一。各类政党和各国政党在制定和执行党纪方面情况不同。 发展历程资产阶级政党一般党纪较为松弛。实行议会民主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主要要求党员在议会或总统选举中支持本党候选人。如美国民主党和美国共和党,要求其有组织的党员在选举时必须保证本党获得若干选票的支持;如果这些人不遵照党的要求进行投票则称之为“变节分子”或“倒戈分子”,要受党纪制裁,如不许参加党的初选会,取消候选人资格等。不过美国两大政党的全国委员会无权对党员执行纪律,党纪通常由操纵政党机器的党魁执行。英国两大政党的党纪较美国严格。英国保守党由总部负责党纪问题的处理。总部则多是秉承党魁的旨意办事。英国工党是由党的最高常设机构全国执行委员会处理违纪案件。它有权决定开除个人党员或集体党员的党籍。但是选民享有秘密投票权,所以一般党员不投本党候选人的票,政党也难以监督和执行纪律。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议会是政党活动的重要舞台。尤其是议会的不信任投票涉及有关政党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进行不信任投票时,各政党的议会党团的投票通常在各党督导员(或称党鞭)监督之下进行,各党议员不得自由投票。法西斯主义的资产阶级政党的党纪极为严格,为贯彻其绝对服从领袖、绝对实行法西斯主义暴力独裁统治的原则,要求党员绝对遵守纪律,违纪要受到开除、革职、监禁甚至杀身等严惩。 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肩负着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伟大崇高历史使命。在执政前,无产阶级政党往往处于非法的地位,斗争环境很恶劣。因此,要求党员不断提高阶级觉悟和思想认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积极维护党的行动统一。共产主义者同盟建立之初,其盟章就把“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秘密”等作为盟员的条件;同时规定,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时离盟或开除出盟;凡被开除出盟者不得重新入盟,凡被暂令离盟者重新入盟须经中央委员会根据区部的提议处理。为防止各级组织滥用权力,盟章规定: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В.И.列宁于1904年提出并论证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内纪律主要是下级机关应该服从上级机关,部分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从1917年起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纪处分问题。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党后,对党纪要求更严格、更明确、更具体。1919年俄国共产党(布)党章规定,对党中央机关的决议必须迅速而准确地执行,而在决议未通过之前,党内可以充分自由地讨论一切问题。对违反党纪的组织的处分分为:警告,上级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原组织、进行重新登记;对党员个人的处分分为:党内警告,当众警告,暂时撤销党政负责工作,暂时撤销党政一切工作,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并将其过错通知行政和司法当局。1934年苏联共产党(布)的党章增加应定期有系统地把阶级异己分子、敌对分子、两面派分子等清洗出党的规定;1939年的党章还增加党的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中央委员党籍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1922年制定的第一个党章即规定了党的各项纪律,如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下级机关必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等;凡党员犯有违背党的决议、泄漏党的秘密等错误,必须开除党籍。1927年修改党章时增加对组织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对个人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党政工作,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后来修改的党章,对纪律处分又作了一些修改。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党的纪律处分有 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为避免滥用权力、任意处分党员、制造冤假错案的错误,党章还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他说明情况和申辩;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国法的手段对付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处分种类党员的纪律处分有5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适用范围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处分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