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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珠晖区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珠教文体字〔2005〕15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珠晖区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中小学、乡镇教办、厂矿小学:

现将《衡阳市珠晖区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珠晖区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和规范学校正常的学籍管理秩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小学就近入学”,“中学划片就近入学,相对集中”的原则,我区小学、初中的招生执行划定服务区域和分配录取的办法组织学生入学。

第三条 招生录取

1.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正常的适龄儿童应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服务区范围内(含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的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对年龄6周岁的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要求入学的,学校必须安排随班就读。

2.初中:根据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划定的服务区实行就近、相对集中分配入学。

第四条 编班:初中、小学应按照随机的原则编排平行班,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以任何理由编重点班或实验班,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55人。

第五条 凡已入学的学生在办理好报到、注册手续后并填写学籍表(附件二),同时取得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给的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即取得学籍。学校开学十天内,教务部门应填写全区统一样式的学生花名册,同时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年级学生人数报表和各年级《异动学生名册》(附件四)、《异动情况统计表》(附件五)、异动手续及新生名册。

第六条 对已入学学生的学籍实行统一的管理。小学实行“一表两册”制管理。“一表”指“学生学籍表”,“两册”指“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和“学生花名册”。中学严格按照《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衡教基〔2004〕1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严格管理。凡新入学学生的学籍审核工作必须在学生入学后一个月之内办好。在办理学籍审核时,需交“学生花名册”和《学籍情况呈报表》(附件三),及新生基本情况磁盘(格式同学生花名册)。学生的学籍经区教文体局基础教育股审核合格后,学籍号方生效。学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读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本校学籍号的学生就读。

第二章 学籍号的编制

第七条 学生的学籍号是学生在校读书的身份,是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生入学时给学生在校读书的编号。它的编排原则上应根据学生入学注册的先后顺序进行统一编排。

第八条 小学生的学籍号的编制采用九位数字编排。其九位数字代表的意义分别为:1-2位数为入学年号的后两位数字,3-4位数为区代号(03),5-6位数为学校代号(学校代号见附表一),第7、8、9位数为学生顺序号。

第九条 初中生学籍号编排采用十一位数字进行编排。其各位数字代表的意义为:1-2位数为学生入学年号的后两位数字,3-4位数为市级城区代号(01),5-6位数为区级代号(03),7-8位数为学校代号(学校代号见附表一),9-11位为学生顺序号。高中学生籍号按市教育局规定编制。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条 原则上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必须在上期期末结束前15天或下期开学后15天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期中途一律不予转学。

第十一条 转学手续审批权限。中学生的转学审批权属学校校长及市、区教育局基教部门。小学生的转学由学校校长负责审批,教导处负责具体办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

第十二条 中学生转学手续办理秩序。1、先由学生写出申请报告,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后出示有关证明交学校教导处;2、填写《转学联系单》(附件六),分别送转入、转出学校校长签字盖章;3、学生家长或转出学校执《转学联系单》和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转学审批手续(证明复印件由转出学校保存);4、执审批后的《转学联系单》的“转出学校存联”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证》);5、执审批后的《转学联系单》的“转入学校存联”到转入学校办理《接收证》及报到注册等手续。转出学校该生的学籍号自行销除,转入学校需该生的学籍号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础教育股批给。小学生的转学程序参照本条要求及第十一条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接收学生由学校校长决定,区教文体局基础教育股批给学籍号。教师和学校其他人员不得拒收正常转学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情安排转入插班的学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休 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身心患某种疾病,确实不能坚持上学的可以申请休学,或因学生患有某种严重传染病,学校应劝其休学;当学生认为可以坚持学习时,可以申请复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复学。

第十六条 休学时限。休学可根据病情的轻重情况,可以为六个月、一年等。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休学实行复学“担保”制,确保学生顺利复学。

第十八条 休学手续的办理程序是。1、由休学学生向班主任写出休学申请报告,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到原就读班班主任处签署意见;2、到教导处填写《休学证明》(附件九);3、由学校校长签字审批。

第五章 复 学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经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认为可以继续学习时,可到原学校申请复学,学校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程序。1、学生向学校写出复学申主报告,学生家长签署意见;2、学生或学生家长执复学申请报告和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校长签字后,到教导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复学的学生学校有责任安排教师对学生因休学而耽误的学业进行义补课,科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的安排。

第六章 毕业或结业

第二十二条 毕业。取得学籍,有统一学籍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绩达成毕业要求(含笔试、考查科目)、体育合格者均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基教股统一验印,学校颁发。小学毕业证书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统一印制、编号、验印,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验印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上旬。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应举行隆重的仪式,不能草率从事。

第二十三条 结业。学生学习期满,各科或部分学科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或《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二十四条 高中生的毕业或结业证书的颁发按市教育局规定办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奖励。学生在读收期间因表现突出或参加竞赛成绩优异者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将奖励名称及奖励等级、颁奖单位详细记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同时在全校师生大会上进行宣传或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1、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或学生干部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区、市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区、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只限在毕业年级中评选。

3、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科技、艺术、劳动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详单项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读书期间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尚妥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大会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学样必须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一切为了学生健康成长”的原则,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绝不允许借学生犯错误之机,排挤、歧视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延用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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