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珠海市营养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珠海市营养学会创始于2009年11月,经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经珠海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由全市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营养科学工作者、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结合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珠海市营养学会作为中国营养学会的团体成员,将接受珠海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珠海市营养学会携手澳门国际健康管理协会(MIHMA)共同举办营养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营养科学知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学会现有会员分布在全市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食品、餐饮、保健品、化妆品等行业。 珠海市营养学会还受政府委托,分阶段的实施全市居民的营养健康状况调查,并参与农村智力扶贫计划,承担珠海市市民《健康白皮书》的编写工作。同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委托,承担国家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再教育工作。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政策,配合珠海城市功能发展的需求,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教育和培训,举办各种营养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珠海市营养学会,英文名称为“ZHUHAI NUTRITION SOCIETY ”,简称“ZN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珠海市从事营养及健康专业相关人士组成。是学术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珠海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普及和传播营养知识,倡导健康生活。促进营养与健康技术人才的成长,反映他们的意见,维护营养健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全市营养健康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珠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珠海市香洲沿河东路399号三栋2层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营养科学技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 (二)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与国内外营养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联系。 (三) 组织营养科技工作者参与政府对营养有关方针政策的研讨,发挥科学技术咨询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和意见。 (四) 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五) 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建立健康膳食结构。 (六) 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七) 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营养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奖励、表彰、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 (九)编辑出版相关的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与本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企事业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与营养健康相关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单位均可向本会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凡承认珠海市营养学会章程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 具有与营养相关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2. 高等院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并已具有相当水平者;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与本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预防、企事业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单位均可向本会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有权优先参加有关的学术活动,取得有关的学术资料,优先获得学会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同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长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长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成立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 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 (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 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二00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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