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舟山市定海区海洋与渔业局 |
释义 | 简介舟山市定海区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内设办公室、海洋综合管理科、海洋捕捞科、水产养殖科、渔港建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等6个职能科室,有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区渔业船舶检验站、区渔业经营管理站、区水产科学技术推广站等5个下属事业单位,区渔港办挂牌。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全区海洋与渔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编制全区海洋功能区划;与有关部门合作组织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组织实施海洋的综合管理,依法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监督涉海项目以及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海域勘界工作。 (三)负责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视、监测。并做好涉海项目的环境评估工作。 (四)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行渔业抢险救助,组织处理渔业海事纠纷及渔业船舶海损事故,会同有关部门对渔船修造企业的资格审核认可,组织渔民技术培训、考试发证。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生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五)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区水产养殖、海洋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水产品市场、休闲渔业、现代示范区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全区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及成果应用推广。 (七)负责渔业产业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全区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八)加强对渔港建设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制订渔港建设规划以及对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报,协调处理渔港建设事项。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导信息姓名 职务 分工 齐友国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全面工作。 鲍明 党组副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 分管党务、纪检、群团、办公室、信访、法规、行政审批等工作。 周晨光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水产养殖、科技、协会、海洋环境监测、水产食品安全、渔业经营管理、水产加工、休闲渔业等工作。 叶久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海域管理、海洋捕捞、船东互保、捕捞渔民双转等工作。 胡光远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渔业船舶检验、渔港、局属企业、财务等工作。 蒋海裕 总工程师 分管海洋与渔业执法、渔业安全、渔政渔港监督、综治等工作。 内设机构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2、负责文秘、督办、档案、保密工作; 3、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后勤服务及财产管理工作,指导办公自动化及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4、研究提出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草拟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制建设规划; 5、对海洋与渔业执法的办理程序和依据法律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听证、行政诉讼应诉,承办行政复议工作; 6、负责局机关的普法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7、负责局机关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 8、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行业技能鉴定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渔民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10、实施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培训工作; 11、负责信访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12、负责各类渔业项目的遴选、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13、负责局机关财务的预决算,以及日常性财务工作; 14、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 15、负责党群及纪检、监察工作。 海洋综合管理科工作职责: 1、海域管理工作 ①制定并实施全区海洋功能区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海域使用规划和计划; ②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③负责区属海域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及海矿、海砂开采的监督管理; ④负责海洋、海岛和海岸带资源调查; ⑤承担海域勘界工作、负责无居民海岛的开发与管理; ⑥监管海洋、海岛、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 ⑦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 2、海洋资源开发 ①制订并实施全区海洋与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计划; ②组织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引导开发新兴海洋产业,做好省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③负责海洋与渔业资源的调查、监测、规划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④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 ⑤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制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 ⑥负责防治海洋海岸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⑦负责海洋减灾,管理海洋公益服务系统。 海洋捕捞科工作职责: 1、编制并实施全区海洋捕捞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区海洋捕捞产业结构的调整; 2、了解掌握全区捕捞渔船动态和海洋捕捞生产信息; 3、组织实施科技兴渔战略,推广应用先进捕捞技术,引导开发新渔场、新资源、新作业; 4、参与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捕捞许可管理。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指导、检查、督促全区渔船管理工作开展; 2.负责全区渔船综合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4.负责制定全区渔业资源保护与治理规划、计划; 5.负责实施渔业捕捞强度控制方案和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证制度; 6.负责渔业无线电许可管理; 7.负责设立本地区渔业资源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 8.负责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9.指导渔业船员培训,负责实施四等 B类以下渔业船员考试工作; 10.负责渔船水上交通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海事与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 11.负责发布渔业航行警告和通告,参与渔港建设规划论证。 渔业船舶检验站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和主管机关发布的各项规定、技术规范和本省制定的及有关市处(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本区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辖区内船长24m以下的国内海上钢质渔业船舶(不含海上渔业油船和主机功率183kW以上的国内海上钢质辅助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船长24m以上及24m以下的国内海上木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乘员12人以下的海上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 6.负责辖区内船长24m以下的国内钢质渔业船舶(不含渔业公务船和主机功率183kW以上的国内钢质辅助渔业船舶)建造设计图样与技术文件的审查工作。 7.负责辖区内木质渔业船舶建造设计图样与技术文件的审查工作。 8.协助市处检验市处委托的船长大于等于24m,主机功率小于250kW的非国际钢质渔船及主机功率小于183kW的非国际钢质渔业辅助船舶(不含油船、制冰船、公务船、渔业工程船)的法定检验,以及上述渔业船舶改建的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 9.执行辖区内已认可的钢质渔业船舶修理类企业、木质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10.负责辖区内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11.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渔业经营管理站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渔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渔业发展规划,提出渔业发展思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2、宣传党在渔区的方针政策,及时掌握渔业改革动向及渔业经济总体运行态势,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检查督促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3、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监督渔业股份合作单位章程、协议履行,指导各乡镇(街道)渔业经管工作; 4、指导水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和水产品加工行业管理; 5、负责指导督促渔区村级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6、统计全区海洋和渔业经济报表、渔村收益分配年报并汇总上报。 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贯彻执行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履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职能; ②制定全区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③组织实施全区海洋与渔业水域的执法检查,负责本区海域内的海域使用、海洋倾废、渔业资源和珍稀频危水生野生动物及重要水生植物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违规行为; ④负责渔政、渔港水域、渔船、水产养殖、水产种类及水源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渔业无线电通信及渔船修造业的监督检查; ⑤保护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依法调查处理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案件; ⑥负责渔港渔船安全执法检查,配合参与渔船水上交通事故和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组织开展海上抢险救灾工作; ⑦参与监督检查对外渔业协定的执行,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处理渔业涉外案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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