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仲裁第三人 |
释义 | 【概念】 对于仲裁第三人,理论界还没有权威的定义。有赞同设立仲裁第三人的学者将仲裁第三人定义为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介入或被动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非原仲裁协议当事人。 【缘由】 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探索的共同产物。民事诉讼中设立第三人制度,是为了简化案件程序,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而设。仲裁做为司法实践中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第三人的问题上遭遇了尴尬。由于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和诉讼程序与仲裁制度的相似性,能否在仲裁制度中确立第三人制度,成了仲裁的热点和难点。效率不应妨害公正,在仲裁制度中设立第三人制度,对定纷止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从长远上来看在仲裁程序中设立第三人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中国关于仲裁第三人的立法】 我国《仲裁法》中没有关于仲裁第三人的规定,所以多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第三人持否定态度,仅有个别仲裁庭承认仲裁第三人制度,并以仲裁规则的形式对仲裁第三人予以规定,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增加了关于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方面的内容,第45条规定:“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申请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 【国外立法】 1986年的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45条对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就有这样的规定:“1,根据与仲裁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书面堵求,仲裁庭可以允许第三人参加或介入程序,仲裁庭应毫不迟疑地将一份请求发送给当事人;2,声称第三人应予赔偿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一份通知送达第三人,另一份通知应毫不迟疑地发送给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3、如果第三人根据他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参加仲裁,其参加介人或联合索赔权由仲裁庭听取当事人怠见后许可;4、一经准许参加,介人或联合索赔,第三人即成为仲裁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 此外,英国、日本等国也规定了相关的仲裁第三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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